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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实施新设立企业信用承诺制
作者:王照重


  本报青岛讯(记者王照重)今后在山东省青岛市设立企业,将实施信用承诺制度,企业办理设立登记时应作出承诺,作为行政监管部门对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企业经营中出现失信行为的,将按承诺接受约束和惩戒。日前,《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了解到,青岛市成为山东省首个市场主体准入前实施信用承诺制度的城市。
  据了解,根据企业信用承诺制度,企业在申请设立时应承诺以下内容:依法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提供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和有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格遵守企业年度报告制度,每年6月30日前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严格遵守即时信息公示规定,自应公示的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守合同、重信用,不制假售假、商标侵权、虚假宣传、违约毁约、恶意逃债、偷税漏税、价格欺诈、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发生违法失信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信用承诺书》同意向社会公开。
  在信用约束方面,青岛市工商局与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签署《失信企业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融资授信方面予以限制;与国、地税部门开展合作,及时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因经营地址问题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实施注册登记限制;启动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在工商登记环节的任职限制工作,遏制失信主体参与市场经营活动。逐步形成了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信息公示为手段、信用监管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新模式。
  青岛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实施信用承诺制是工商部门推进“宽进严管”、构建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体系的重要手段,通过不断强化信用对市场主体的约束作用,将有助于推动形成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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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3 版:要闻·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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