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江苏消保条例》修订讨论会现场。
开栏的话 2014年3月15日,新《消法》正式实施。随后,各省(区、市)着手修订地方《消保条例》。目前,上海、辽宁、黑龙江、甘肃、安徽和江西等省市已出台《消保条例》。本报从本期开始,设立“聚焦地方《消保条例》亮点”专栏,深入报道各省(区、市)修订《消保条例》的工作,详细解读、介绍《消保条例》带有突破性的亮点条款及其贯彻实施情况。
■赵荣霞 朱静怡 本报记者 薛庆元 文/摄
品牌加盟零售商一旦“跑路”造成消费者损失,品牌所有人应承担怎样的责任?在预付式消费中如何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近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从《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起草者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了解到,针对目前消费领域出现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结合2014年起实施的新《消法》,《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送审稿)(以下简称 《江苏消保条例》)正在修订中。
此次修订送审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的《江苏消保条例》,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73号令《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对照执法实践中遇到的难点问题,突破较多,其中的三大亮点值得关注。
亮点一:
加盟店“犯事儿” 品牌持有者承担“相应责任”
据江苏省工商局消保分局透露,《江苏消保条例》明确了品牌持有人(经营特许人)对“跑路”加盟店负有相应责任。
此前,有南京市消费者购买价值1000元的萧邦美发店会员储值卡后,因门店倒闭导致卡中余额作废。对此,萧邦总部表示该店只是加盟店,并以总部不知情为由拒绝了消费者的赔偿要求。
无独有偶,江苏某家居品牌在盐城开设的一家加盟店,在收取5名消费者共计10万余元的橱柜款项后,竟一夜之间“关门大吉”。当消费者来到南京总公司时,公司拿出一纸加盟合同,以加盟店只交了5000元加盟保证金为由,推卸责任。
针对上述情况,《江苏消保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商业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应当与被特许人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赔偿责任的承担等内容,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加强指导、监督,并在被特许人拒不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品牌持有人应该承担的责任。
据了解,在该条款的修订过程中,曾经使用过“应负有连带责任”的表述,品牌持有者承担的责任过大,有失公允。根据南京大学法学院专家组建议,可以使用“应负有补充责任”的表述。例如,若消费者在使用某品牌商品时产生了1万元的损失,但加盟商只愿意赔偿5000元,品牌持有者如负有“补充责任”,就需要将剩余部分补足赔偿给消费者。
考虑到条例应具备易懂性,此次的送审稿中使用了“应负有相应责任”的表述,最终如何表述有待专家审定。
亮点二:
消费争议鉴定 检测机构不得拒绝受理
针对长期存在争议的“问题产品的鉴定主体和费用”问题,《江苏消保条例》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此前,《中国消费者报》曾接到江苏省消费者的投诉,反映其汽车轮胎一碰就“起鼓”,开了没多久就出现了爆胎现象,因而怀疑轮胎质量有问题。消费者做此类鉴定时需要得到商家或厂家的认可,但往往因为与厂商不能达成一致,最终被检测机构以“不接受个人委托”为由拒绝受理,不利于消费者维权。对此,《江苏消保条例》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鉴定、检测机构对消费者委托进行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鉴定、检测,具备鉴定、检测条件的,应当受理,不得拒绝。”
过去,消费者对商品质量存疑要求检测的,检测费用自理。对此,《江苏消保条例》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因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发生争议需要进行鉴定、检测的,经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一致,交由具备资质的鉴定、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检测。鉴定或者检测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约定,协商不成的,由主张权利的一方先行垫付,另一方提供等额担保。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问题商家买单,没问题消费者出,有效解决了上述问题。
亮点三:
15天无理由退款 预付式消费有了“反悔权”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投诉占比不断增大,群体投诉中,超过五成都涉及预付式消费。《江苏消保条例》一大突破,就是为预付式消费设置了15天无理由退款的“反悔权”。根据《江苏消保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以发行单用途预付卡(含其他预收款凭证)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经营者可以扣除其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已经产生的合理费用。”
南京市一些比较热门的健身机构,办卡后不许退卡、不许转让,人为设置种种障碍。对此,《江苏消保条例》第三十四条也明确规定:“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服务或者约定的事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未消费的,应当全额退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已经消费的,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予以退款。”同时,《江苏消保条例》还规定了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且预付卡不得设定有效期。这在一定程度上防范了借卡集资等行为,一旦出现问题,也能为消费者减少损失,保障其合法权益。
除上述3大亮点外,《江苏消保条例》在明确非现场和会议推介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责任上,也进一步明确规定了会议推介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与非现场购物经营者有同等义务;对“欺诈”的概念和具体情形也做了明确说明,规定了7种“确定”欺诈行为和6种“推定”欺诈行为,且在欺诈行为的界定上有所补充;对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方面也有多项规定,要求经营者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和管理制度,不得向消费者发送广告信息,完善了个人信息保护权。
目前,《江苏消保条例》已经修订完成,并提交江苏省人大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