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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货上门延迟 赔偿1.5万元
作者:杜冠宇 刘文新


  本报重庆讯(杜冠宇 记者刘文新)重庆消费者刘女士在居然之家重庆金源店购买一套价值4万余元的沙发,约定送货时间为2016年2月10日,但经销商直到今年4月12日才通知刘女士可以送货,违背了“送货安装零延迟服务”的承诺。经重庆市工商局江北区分局华新街工商所调解,经销商赔偿刘女士违约金1.5万元。
  2015年10月3日,刘女士在居然之家重庆金源店看中一套价值4万余元的真皮沙发,便与经销商签订了销售合同,并缴纳了全款。经销商承诺送货时间为2016年2月10日,并履行居然之家“送货安装零延迟服务”:每延迟一天按已付货款的6‰向消费者支付违约金;超过15天,消费者有权终止合同。
  由于种种原因,经销商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并没有送货上门,而是拖延到了今年4月12日才通知刘女士可以送货。刘女士认为经销商违约,应承担赔偿责任,遂于近日向工商部门投诉,要求经销商履行合同约定,赔偿违约金1.5万元。
  经重庆市工商局江北区分局华新街工商所工作人员多次调解,刘女士日前拿到了1.5万元违约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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