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蜜月旅游妻子被拒签众信旅游拒退费遭投诉
作者:万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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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王女士与众信旅游签订的订单上标明“蜜月旅游”。
■本报记者 万晓东 文/摄
  参加婚博会,签订婚博会旅游专用订单,前往欧洲蜜月旅游,本是甜蜜喜悦的事情,但是,距离出游时间仅2日,突然接到旅行社电话,妻子被拒签,如果退团需要承担6500元的相关费用。【案例】2016年3月5日,消费者王女士和其丈夫阎先生参加在天津举办的“2016春季中国婚博会”。经过比较,他们选择了北京众信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分公司(以下简称众信旅游)的法意瑞10日游。王女士在众信旅游柜台交了7000元订金,众信旅游业务员跟王女士签订了婚博会旅游专用订单,订单上标明“蜜月旅游”。随后,王女士到众信旅游门店交了“蜜月旅游”的尾款。同时,向旅行社提供了房产证明、工资流水证明、银行开具的保证金证明等办理签证所需的证明文件。
  证明文件提交后,满心欢喜的小两口数着日子盼着出行日期到来,然而,出发前两日,突然接到旅行社的电话,称在为其办理出国旅游签证手续时,王女士被拒签,无法实现二人的蜜月旅行。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王女士和丈夫阎先生要求旅行社退还除签证费以外的其他全部款项。但众信旅游称,只能退还王女士本人的机票款,其丈夫并未被拒签,其机票款6500元不能退还。
  签订的是双人合同,难道蜜月旅行要一个人单飞吗?消费者多次与旅行社协商无果,无奈向天津市消费者协会投诉。
  经天津市消协调查,消费者与众信旅游在婚博会上签订的为双人出国旅游合同,并已告知旅行社出行目的为“蜜月旅游”。众信旅游称,签约时已告知消费者所选的不是专门的蜜月旅游线路,消费者参加的是旅行社常规团,应按照常规旅游团提供服务,因此,拒绝退还阎先生机票款6500元。
  经过多次调解,双方依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天津消协终止调解,支持消费者采取诉讼等方式主张合法权益。【点评】天津消协副秘书长窦旻雨认为,消费者在婚博会上与经营者签订双人出国旅游服务合同,从主体上讲消费者二人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主体一方,其合同目的为蜜月旅行双人出游。被目的地国拒签是出国旅行中经常遇到且旅行社不可掌控的情况,属于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而旅行社作为专业服务提供方,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因拒签造成的损失。在签证未通过前,旅行社为消费者提前预定机票,并且未对双人合同中一人拒签的情况与航空公司进行事先约定,造成消费者损失,属于履行合同不当。双方解除合同时,旅行社应该退还除必要费用(签证费)外的其他全部费用。
  此外,旅行社在婚博会现场与消费者签单,蜜月旅行目的应属明知。而在签约前,旅行社仅告知“不是蜜月线路”,并未做出足以使消费者明确可能产生损失的警示说明,是造成消费者损失的主要原因。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旅行社应承担全额退还机票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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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4 版:要闻·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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