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于7月1日起施行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要求经销商不得强制搭售保险和上牌服务
■徐琪琪 本报记者 洪敬谱
日前,商务部印发《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该办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近期,《中国消费者报》记者根据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对安徽省合肥市3个行政区域的8家汽车4S店展开调查,发现经销商强制消费的现象十分突出。
4S店强制收费
3月下旬,合肥市消费者王先生向《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反映,他在合肥市包河区几家汽车4S店选车时发现,无论是全款还是按揭购车,都必须在4S店买保险,并且必须按照4S店的要求购买不低于5个险种,否则商家不卖车。商家宣称消费者可以免息贷款购车,实际上商家会收数额不等的“手续费”。如果消费者确定购车,还要交纳少则几百元多则1000多元的服务费。
4月13日,记者来到位于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工业区长春街29号的安徽通源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顾问陈某告诉记者,购车必须在4S店买保险。“购买新车的第一年,顾客必须在店内购买保险。顾客若选择全款购车,必须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5项险种,其他商业险可自由选择。若贷款购车,必须在4S店内购买两年的保险,且还要额外购买盗抢险。”陈某说。
陈某介绍说,消费者若贷款购车可享受两年免息政策,4S店要收5000元手续费。另外,消费者购车时还要额外支付1000元上牌、出库等服务费。
4月17日,记者来到瑶海区国际汽车城进行调查,发现位于该区的合肥新海和信汽车公司与北京现代合肥伟光特约销售服务店规定,消费者全款购车第一年须在店内购买保险,贷款购车则是按照按揭的年限购买保险。安徽致远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要求贷款、全款购车第一年都要在店内购买保险。3家公司收取的贷款手续费均为3000元,上牌服务费分别收取600元、1500元和200元。
4月18日,记者调查发现,蜀山区安徽亚夏汽车城的3家4S店也存在同样情况,其中安徽亚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肥亚夏北京现代4S店要求顾客全款购车时购买一年保险,贷款购车则按照贷款的年限购买保险。安徽奔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要求顾客全款、贷款购车第一年都要在店内购买保险。3家公司收取的贷款手续费分别为3000元、3000元和4000元。安徽奔飞汽车销售服务公司销售员王某说:“顾客全款购车也要交纳500元服务费,用于银行备案。”在收取上牌、出库费方面,安徽亚特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收取的费用较高,分别为600元和800元。
4月19日,记者在包河区广本安田高铁南站店调查时了解到,消费者在该店全款购车第一年必须在店内购买保险,贷款购车须按照贷款年限在该店购买保险。该店对贷款购车要收取4000元手续费,全款购车要收1500元服务费。
侵犯消费者权益
4月19日,安徽省律师协会消费维权专委会副主任、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主任方爱国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说,这些汽车4S店的行为属于强制消费,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自由选择权。
方爱国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诚实守信。经营者不得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广告或者虚假宣传,不得欺骗或者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经营者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要受到相应行政处罚。
“消费者遇到这种现象应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消费者组织投诉和举报,在签订购车合同后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方爱国说。
工商已介入调查
4月25日,合肥市工商局市场规范局局长丁剑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局高度重视汽车4S店违规收费现象,对于记者调查的这8家汽车4S店,在核实情况后会严厉查处,并向记者反馈处理结果。
合肥市工商局市场规范局副局长张云告诉记者,该局已于今年3月份在全市开展为期半年的汽车4S店及二手车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目前是宣传动员和调查摸底阶段,从5月15日开始对摸底的情况进行督查整改。本次专项行动重点检查汽车4S店有无利用霸王条款欺诈消费者、合同违法等行为;有无利用为消费者办理汽车按揭贷款、汽车保险等服务之便,违法收取金融服务公司、保险公司返利、服务费等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有无存在收取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保险或商品,强制收取车辆出库费、上牌服务费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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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7月施行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厂商区域保护或将打破;经销商应当在交付汽车的同时交付合格证;不得强制搭售保险、上牌服务;售后维修提供非原厂件,要求予以提醒和说明。
此外,办法将供应商、经销商作为售后服务责任的双主体,明确要求在境内销售汽车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完善汽车销售和服务体系,保证相应的配件供应,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严格遵守汽车产品“三包”、召回等规定,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
(徐琪琪 洪敬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