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国家发改委官网近日公布《关于规范未加碘食盐管理保证合格碘盐供应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规范未加碘食盐管理,保证合格碘盐供应,具体举措包括规范未加碘食盐供应范围和供应渠道、规范执行碘盐浓度标准等。《通知》要求,在碘缺乏地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主要销售加碘食盐,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在水源性高碘地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主要销售未加碘食盐,确保未加碘食盐覆盖率在90%以上。各省级盐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在本机构门户网站上公布本辖区内各县(市、区)盐碘浓度和高水碘地区名单。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销售的食盐,应当符合销售地的盐碘浓度规定。对不符合销售地盐碘浓度规定的食盐产品,盐业主管部门要书面通知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在规范未加碘食盐供应渠道方面,《通知》提出,在保证合格碘盐供应和区域人群碘营养水平适宜的前提下,各省级盐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做好水源性高碘地区和其他地区特定人群的未加碘食盐供应保障工作,指导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在一定比例内生产未加碘食盐,以满足特定人群未加碘食盐消费需要。《通知》还指出,各省级卫生健康部门要根据各地情况灵活选择政府补贴运销费用或直接补贴贫困人口等方式,保证边远贫困地区和经济欠发达的边疆民族地区人口能够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盐。
(文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