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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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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 10月19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理财子公司这一业态开始进入大众视野。在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于当年12月2日正式公布实施前后,多家银行申请设立理财子公司。
  截至今年2月底,工农中建交五大行均获批成立理财子公司。银保监会明确要求获批设立理财子公司的五家大型银行要抓紧开展各项准备工作,尽快实现理财子公司开业运营,更好地满足多样化金融需求。
  理财子公司是时代的产物,它的前身即是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部门,现在要脱离商业银行内设部门,变为商业银行独立子公司开展业务。所以,理财子公司的业务主要为发行公募、私募理财产品、理财顾问和咨询等,不允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提示
理财产品别再傻傻买
  理财业务是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的具体形式。从2005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颁布至今,银行理财业务已经经过了十多年的发展历程。
  截至2017年末,银行理财业务余额达到29.5万亿元,是2011年的6倍多。这种快速增长的主要原因是中国投资者大部分是风险厌恶型投资者,银行理财产品可以获得较为稳定的投资现金流,同时还有银行信用作为兜底。
  理财子公司正是由银行理财业务变化而来。不过,《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虽源于资管新规、理财新规,但在理财业务的门槛、渠道、产品、投向、合作等方面实现了对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的一系列突破。
  可以说,理财子公司是口衔政策“光环”而生。对于拥有诸多优惠特权的理财子公司推出的产品,消费者是否可以随意买入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理财子公司的设立虽然有上位法的要求——资管新规要求:“主营业务不包括资管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子公司开展资管业务”;理财新规要求:“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另一个更主要的背景是,理财子公司法人开展理财业务,有利于银行将表外理财业务的风险和表内业务的风险隔离开来,逐步打破刚兑,回归资管本源。
  打破刚性兑付是从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到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一以贯之的核心原则。《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再次重申,“银行理财子公司不得为理财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或权益类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包括不得直接或间接对优先级份额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同时,明确理财子公司应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以前的银行理财产品,就是低风险代名词,消费者不用去细看各种产品,也没有多少风险,到期后静待收益到手即可。而银行理财子公司推出的理财产品可直接或者间接投向股市,也就是说,你可能会买到基金类产品,这意味着一些银行的理财产品风险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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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版:3·15消费宝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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