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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垦区住房不得对外销售和转让
作者:嘉乐


      本报讯 约占海南省土地面积1/5的海南垦区将限制垦区建设住房的对外销售和转让,并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
  海南省近日出台的《海南省垦区建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明确,垦区集中建房或者个人建房所占用土地属于国有土地。垦区建设的住房不得对外销售或转让。确因需要退出的,由垦区二级企业按规定回购,统一管理、统一分配。垦区建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符合条件的一户职工、居民只能使用一处住宅用地或者购买一套保障性住房。垦区职工、居民个人新建、扩建住房,每户住宅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120平方米,楼层不得超过三层,高度不超过12米。《办法》对垦区建房的规划和用地、申报主体和条件、个人建房、集中建房、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具体说明,旨在规范海南垦区范围内建设职工、居民自住住房的管理,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垦区国有土地资源,保障垦区企业、职工及居民合法权益。 (嘉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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