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消费者选购预包装食品时仔细查看包装和标签。
■本报记者 孟刚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近日公开发布了经4次征求意见后的《食品安全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文本(以下简称新标准)。记者发现,新标准落实《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标签的相关规定,增加了“非转基因”字样禁止标注、食品名称表述防误导、过敏原强制标注等亮点内容,旨在保障食品安全与消费者权益。
“非转基因”字样禁止标注
本着对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保护的目的,早在十多年前,就有规定明确:凡列入原农业部发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的食品,必须在标签上标注“转基因食品”。常见的转基因食品主要有大豆粉、大豆油、玉米油、玉米粉、油菜籽油、油菜籽粕、鲜番茄和番茄酱等。使用转基因大豆制取的油,其标签上也应标有“转基因大豆油”字样。
近年来,关于转基因与非转基因的话题不断,关于转基因的各种谣言让消费者一度陷入恐慌。有的生产粮油产品的企业,利用部分消费者对转基因技术的认知欠缺和焦虑心理,把“非转基因”作为卖点加以炒作,加剧了公众对于转基因技术的恐慌情绪。
早在2014年,就有多位专家呼吁我国应进一步改进标示制度。此次新标准为保障消费者权益,规范食品标签标示,新增加“未采用转基因原料生产的食品,不得标示‘非转基因食品’”的规定。此外,还明确了食品添加剂、污染物及法律、法规和标准中规定的不允许添加的物质,或不应存在于食品中的物质,不得使用“无”“不含”等词汇进行声称。
中国农科院生物技术研究所原所长黄大昉曾称,有一些产品,比如花生油,本身和转基因作物没有任何关系,因为全球都没有转基因花生,这种情况下依然打着“非转基因”的广告,就形成了不正当竞争。
“和转基因作物没有任何关系的产品如花生油、葵花籽油等,此类产品广告中使用‘非转基因’一词会对其他企业造成不正当竞争。如果使用了‘更健康、更安全’等误导性词语,也涉嫌虚假宣传。”北京京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少华表示。
修改辐照食品标示要求
目前,市面上的辐照食品越来越多,有部分消费者对其存在一定抵触心理,甚至对辐照存在误解,认为辐照食品中存在射线残留,会对身体造成伤害,因而不愿购买辐照食品。
为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对于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新标准规定,应在食品名称附近标示“经辐照处理”。
江南大学食品学院副教授姜启兴说:“我国国家标准GB1852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辐照加工卫生规范》中规定,食品辐照的定义为:利用电离辐射在食品中产生的辐射化学与辐射生物学效应而达到抑制发芽、延迟或促进成熟、杀虫、杀菌、灭菌和防腐等目的的辐照过程。”根据现行标准,我国允许应用辐照技术处理的食品种类包括:熟畜禽肉类、花粉、干果果脯类、香辛料类、新鲜水果、蔬菜类、猪肉、冷冻包装畜禽肉类、豆类、谷类及其制品等。常见的应用如用于抑制大蒜、马铃薯的发芽及香辛料的杀菌等。
姜启兴指出,辐照食品是安全可靠的,可以放心食用,射线只是起到杀菌的作用,对人类的生长、发育和遗传没有不良影响。辐照加工也是继食品罐藏加热、冷冻保藏技术之后一种新的食品加工技术。
食品名称表述更严格
商标是商品标注的核心信息,对于预包装食品尤为重要,标注是否真实明确会直接影响消费者的选购。然而近年来,有不少企业铤而走险,用一些伎俩来欺骗消费者。
针对这种现象,为了避免食品名称利用字体、字号、颜色误导消费者的情况,新标准明确:当食品的属性名称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类别时,应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的属性名称;当使用的“新创名称”等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混淆食品属性的文字或词语时,应使用不大于属性名称的字高且与属性名称相同的字体颜色进行标示。
此外,考虑到消费者的标签识读需求及监管需要,日期的标示顺序只保留年、月、日的顺序,取消了其他标示顺序。
过敏原信息强制标注
2012年4月20日实施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增加了食品中可能含有过敏物质时的推荐标示要求。对于过敏原标识,鼓励企业自愿标示以提示消费者,有效履行社会责任,但并未作强制性要求。从目前情况看,只有少部分企业进行了标注,依然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对此视若无睹。
食品标签标示是防止消费者食物过敏的最有效措施之一。早在2016年,新标准在启动修订时就有专家提到增加过敏原强制标识的问题。
为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新标准将致敏物质标示相关条款由推荐性标示变为了强制性标示。强制性标示的内容不仅包括致敏物质用作配料的情况,也包括生产过程中可能带入的情况。修订过程中沿用了GB7718-2011版中规定的致敏物质目录,并规定了免于致敏物质标示的配料。新标准明确规定:“食品及其制品可能导致过敏反应,如果用作配料,应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识的名称,或在配料表邻近位置加以提示。”记者发现,现行标准中的“宜”字改为了“应”字,要求过敏原强制标注。
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朱文丽教授表示,患有食物过敏症的人必须依靠准确的食物标签选择食物,食品标签中的过敏原信息十分重要,因此食品标签中对过敏原的强制标注近年来呼声越来越高。
据了解,早在1999年,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第23次会议公布了常见致敏食品的清单,认为在世界范围内90%以上的过敏反应(也包括食物不耐受)由8类食物引起,分别是:奶类,特别是牛奶;禽蛋类;鱼类(包括海水鱼、淡水鱼);甲壳类水生动物(虾、对虾、螃蟹、大小龙虾、蛤蜊等);花生;大豆;坚果类(杏仁、核桃、腰果、榛子、松子、栗子等);小麦。新标准中的过敏原和1999年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中提出的8类过敏原一致。
由于调整了强制标示内容,会占用更多的标签版面,新标准还调整了字高最小值和预包装食品包装物(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要求。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40平方厘米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2.0毫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