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近日联合召开推进疫苗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确保今年3月底之前完成疫苗追溯体系建设任务,实现全部疫苗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
2019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我国首部《疫苗管理法》明确提出,我国实行疫苗全程电子追溯制度,并建立全国疫苗电子追溯协同平台,整合疫苗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全过程追溯信息,实现疫苗可追溯。
目前,疫苗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所需标准已全部发布实施,包括《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导则》《药品追溯码编码要求》《药品追溯系统基本技术要求》《疫苗追溯基本数据集》《疫苗追溯数据交换基本技术要求》5个标准,对疫苗追溯参与方提出了追溯信息采集、存储、传输和交换的具体技术要求。
国家药监局药品监管司相关负责人要求,各省药监局要督促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疫苗信息化追溯系统建设主体责任,上市许可持有人赋码、扫码和数据上传,须严格遵照国家局发布的标准,并做好追溯数据维护、及时上传至协同平台,以保证疫苗追溯信息可联通、可校验。
国家卫生健康委疾控局负责人要求,各省卫生健康部门要将疫苗追溯体系建设与免疫规划系统建设相结合,加大基层单位信息化系统建设力度;要加强对各级疾控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督促试点省份疾控机构信息化系统尽快与协同平台实现对接并传输数据。 (文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