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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为“纸螃蟹”系上法律之绳
作者:王恩奎


    ■王恩奎
  近年来,“蟹券”因便于携带、馈赠而产销双旺,却也因兑换难、提货时间长而屡受诟病。“一券在手,螃蟹难求”的背后,是商家炒作“蟹券”的把戏。发券商家超发、滥发卡券后又低价回购,经销商高价卖券同时又打折收券,只需左手倒右手,让“虚拟蟹”转个圈,发券商家、经销商便赚得盆满钵满,消费者却承担着无蟹可兑的风险。(据10月19日《工人日报》报道)
  “金秋菊黄蟹正肥,持螯饮酒滋筋髓。”吃蟹季节也是商家赚钱的黄金季节,一些商家玩起“纸螃蟹”的把戏,进行“蟹券”炒作,吊起消费者的胃口,再通过超发、滥发“蟹券”来套消费者的钱。媒体调查也发现,有的商家通过“空手套白狼”的把戏套路消费者,一只螃蟹没有也大肆售卖“蟹券”,导致很多消费者面临 “一券在手,螃蟹难求”的局面。还有的商家出售有效期超长的“蟹券”,号称三年内有效,消费者放心保管好 “蟹券”后却遭遇商家跑路。结果,市场上出现了螃蟹提不到、“蟹券”回收生意却火热的怪相,二手商家长期稳定地收购“蟹券”,大赚其钱,消费者高价买“蟹券”,却被商家低价收购。
  “纸螃蟹”横行,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也违背了契约精神、加重了社会诚信危机,同时还带来诸多消费纠纷,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应给横行的“纸螃蟹”系上“法律之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显然,“蟹券”也是一种预付式消费,经营者有义务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提供螃蟹,在无法提供螃蟹时应当按照“蟹券”的金额退还预付款,并承担相应的利息和合理费用。
  对于“蟹券”交易中出现的超发、货不对板、难以兑现等诸多怪相,监管部门应当加大打击力度,对那些通过“纸螃蟹”套钱的不法商家,一旦发现,严厉打击,严格处罚,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在选择购买“蟹券”时也不要轻信商家的说辞和承诺、盲目冲动消费,要综合考量商家的商誉和经济实力,谨慎、理性地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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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版: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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