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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公布民生领域查办典型案例
涉及母婴店、百货超市
作者:刘传江


    ■本报记者 刘传江
  11月15日,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查办的民生领域典型案件,包括商标侵权、生产不合格复混肥料、发布违法医药广告等。
  哈尔滨市南岗区象音母婴店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案
  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于8月30日对哈尔滨市南岗区象音母婴店进行了检查。该店属于跨境电商体验店,店内商品仅用于展示,不允许线下销售。经查,该店存在线下销售未按规定注册的国外婴幼儿配方乳粉记录。执法人员通过对调取的证据进行核实和跨省协查等方式最终锁定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涉案商品货值金额为4525元,销售违法所得4525元。当事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款之规定,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4525元和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黑龙江惊哲森林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生产、冒用厂名厂址案
  今年1月13日,哈尔滨市尚志市市场监管局对黑龙江惊哲森林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未经黑龙江野之源山特产品有限公司允许,也未签订委托加工合同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生产的预包装食品“炭烤榛子”和“炭烤松子”(净含量:200克)的外包装上标称受委托方为黑龙江野之源山特产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623018300122,地址黑龙江尚志市亮河镇平安村,委托方黑龙江惊哲森林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亚布力旅游度假区冠军大道88号。经查,当事人生产“炭烤榛子”180袋、“炭烤松子”380袋(未售200袋),库存包装物26840个,涉案货值金额7400元,违法所得7200元。当事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产品质量法》第五条之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第二十九条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市场监管局给予当事人没收“炭烤松子”200袋、包装物26840个、违法所得7200元、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黑龙江实力农业肥料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复混肥料案
  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对黑龙江实力农业肥料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实力派”牌复混肥料抽样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经执法人员核查,当事人于今年3月20日生产了每袋净含量为45kg的“实力派”牌复混肥料,共计10吨,成本价每吨666元。当事人以每吨800元的价格销售了1.98吨,以每吨666.67元的价格销售了7.92吨,共销售了9.9吨,剩余0.1吨自用。该案货值金额6930.67元,获违法所得270.63元。当事人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市场监管局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70.63元、罚款13861.34元的行政处罚。
  其他案例包括齐齐哈尔市克山县志远钢材店销售不合格钢筋案,宾县民和万鑫百货超市销售侵犯“牛栏山”商标专用权白酒案,依安县大磊水产冻货摊位经营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案,大庆市仁医堂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黑龙江讷河市电业局有限公司涉嫌扩大峰谷分时电价适用范围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案,鸡西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两起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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