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首页 - 往期报纸 - 帮助    
  文章搜索:
3·15观点
让集体商标造福于民
作者:徐文智


  潼关肉夹馍的商标侵权最终是否成立,还需要法律给予回答。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个体工商户都应当从中学会如何科学运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让集体商标最终造福于民。
■徐文智
  近期,河南、浙江、广东等地多达210家小吃店陆续收到法院传票。陕西省潼关县一家名为“潼关肉夹馍协会”的社会团体状告这些小吃店涉嫌侵犯“潼关肉夹馍”集体商标权益,要求他们赔偿3至5万元不等。这家协会表示,要想继续使用“潼关肉夹馍”商标,则需缴纳99800元。(据11月25日 《成都商报》报道)
  蓦然听闻潼关肉夹馍商标被侵权,笔者不禁莞尔。北方很多城市的闾巷之间,肉夹馍招牌比比皆是,其中不乏冠以“潼关”“老潼关”字样的肉夹馍小吃店。应该说,这些藏匿于大街小巷毫不起眼的小吃店,不仅成为众多新市民和进城务工人员的安身立业之所,也让“潼关肉夹馍”的名头为更多人所知。因为正是有了万千从业人员经年累月的劳作付出,“潼关肉夹馍”这一商标才有了今天的品牌价值。
  作为“潼关肉夹馍”集体商标的法定持有人,潼关肉夹馍协会依法维护自身商标权益,无可厚非。“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是法律规章赋予协会的法定权利,也是我国集体商标注册管理的应有之义。但是,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还应当考虑“潼关”特定地区的概念。
  拿起法律武器维权之余,协会还应处理好规范与发展的关系问题。协会应当完善集体商标的使用规则,明确使用集体商标的肉夹馍质量和标准规范,有效开展使用该集体商标应履行的手续、接受的规范培训,以及不断提升和规范集体商标的品牌维护等。如果仅仅是四处告状一告了之,拿笔赔偿款;或者吸纳会员,赚个会员费,那么协会难免沦为“割韭菜”的尴尬境地,与集体商标应发挥的作用大相径庭。
  作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一方面要依法保护集体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更要指导集体商标持有人科学合理使用商标,真正发挥商标在助力经济发展、提升品牌价值中的“倍增器”作用,而不能成为个别协会单纯收取会费的一件工具。对于已经加入或将要加入的会员,协会应当提供集体商标的相应规范服务,履行集体商标持有人的职责与义务。
  侵权最终是否成立,还需要法律给予回答。事实上,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在相似性衡量和地域判定上都有专业的要求。相关司法裁判结果,我们拭目以待。
  潼关肉夹馍的商标维权官司,屡屡冲上热搜的信息扩散,对于包括商标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一次很好的法规宣传。不管最终法律官司结果如何,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个体工商户都应当从中学会如何科学运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让集体商标最终造福于民。

  

更多>>    中国消费者报近期报纸查看
 
  本文所在版面
【第 1 版:要闻·导读】
  本文所在版面导航
·让集体商标造福于民
©版权所有 中国消费者报社
©中国消费者报社 京ICP备09107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