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田兴敏收取案件代理费截图。资料图片
■本报记者 李洪涛
发生在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的一起普通民事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在寻求法律服务时,遭遇当地法律从业者的“围猎”,不仅案件被“转让”,还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8月7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对此事进行了调查。
法律服务中心“转让”案件
原告韩志会在长春市九台区打工,2022年5月,曹洪晏找他到长春佰优山庄工作。5月21日,韩志会的左手在干活时被机械设备割伤。6月19日,韩志会来到位于九台区火车站附近的九台正诚法律服务中心咨询赔偿事宜。该中心主任李峰称可评十级伤残,能打赢官司并索赔10多万元。韩志会便支付了1万元给李峰(微信支付5000元、现金支付5000元),未开具发票,双方也未签订代理合同。
同年9月,李峰带韩志会到长春中正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鉴定费2750元。因该案正在诉讼中,原告未经法院委托自行鉴定,被告方佰优山庄对此不认可,此次鉴定作废。另据韩志会介绍,李峰带自己做司法鉴定时,还额外索要了3000元,说是给鉴定人员的“好处费”。
记者调查了解到,在收取韩志会1万元后,李峰又将案件“转让”给了九台区城区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张桂芬。韩志会告诉记者,自己在城区法律服务所又交了200元代书费,双方未签订委托代理合同。2022年10月11日、12日,张桂芬交给韩志会两张金额分别为8000元和2000元的发票,发票上盖有长春市九台区城区法律服务所发票专用章。
司法局工作人员竟成被告代理人
韩志会起诉长春佰优山庄,曹洪晏被列为第二被告。据曹洪晏介绍,因事先准备不足,自己没有聘请诉讼代理人,2022年12月7日九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后,原告诉讼代理人张桂芬表示可以帮忙介绍律师,曹洪晏同意后,张桂芬便向其介绍了田兴敏,称田兴敏是大乘法律服务所的律师。曹洪晏通过微信转账分两次向田兴敏支付了2200元代理费。
今年2月14日,九台区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可一直到庭审结束,田兴敏也未出现。随后,曹洪晏找到田兴敏,田兴敏迫于压力退还了2200元代理费。事后曹洪晏得知,田兴敏并非大乘法律服务所的律师,实际是长春市九台区司法局法制科的一位科员。
而早在2021年6月,长春市司法局就向该市司法行政系统干警职工提出了《关于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倡议书》。作为司法系统在职人员的田兴敏,涉嫌违反“三个规定”。
基层法律服务存监管漏洞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查询天眼查发现,正诚法律服务中心的工商注册信息表明,该中心的设立核准日期为2022年8月26日,而李峰代理韩志会案件和收费日期为2022年6月19日。也就是说,收钱接案时,该法律服务中心还没有成立。另外,今年6月29日,吉林省司法厅发布了吉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022年度考核公告,公告中的179家基层法律服务所名单中,并没有九台正诚法律服务中心和九台大乘法律服务所。
吉林省市场监管厅行政审批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九台正诚法律服务中心和大乘法律服务所虽然在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了营业执照,但这只是前置,后置需要到司法局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才能开展法律咨询业务。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存在“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3万元。
韩志会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九台正诚法律服务中心只具备法律咨询服务资质,不具有代理案件诉讼资质,李峰故意夸大伤害等级,诱导其支付了高价代理费,他要求李峰、张桂芬退还代理费、鉴定费、好处费、代书费等全部费用,共计15950元。8月7日,记者通过电话与李峰取得联系,谈到韩志会反映的问题时,李峰称他没有收过一分钱。8月7日和8月9日,记者多次拨打张桂芬的手机,其均未接听或接通后听说是记者马上挂断了电话。
8月9日,记者来到吉林中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宋欣表示该所只收取了2750元鉴定费,并未收取所谓的3000元“好处费”。8月10日,李峰也向记者否认收取3000元鉴定“好处费”的情况。
针对原、被告双方反映的情况,记者采访了九台区司法局副局长马鹤。马鹤表示,该局接到当事人反映的情况后十分重视,正在查办此事。经调查,被告曹洪晏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田兴敏确实是该局法制科一名工作人员,存在违规代理案件和收费问题,目前田兴敏涉嫌违纪一案已移交到九台区纪检委处理。
对此事件的后续进展,本报记者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