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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预定利率再降
炒停售便车还能搭吗?
作者:聂国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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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聂国春
  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银行存款挂牌利率下调后,人身险产品预定利率也应声而降。8月2日,金融监管总局向各保险公司和保险业协会下发了《关于健全人身保险产品定价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新备案的人身险产品预定利率上限进行下调,超过上限的产品将停止销售。
  “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存款利率均下调的背景下,降低预定利率有利于保险业压降负债端成本,降低利差损风险。”精算盘管家创始人徐昱琛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消费者来说,预定利率下调后保险产品价格可能会上涨,或者收益减少,总体较原有产品贵20%左右。
预定利率进入“2”时代
  所谓预定利率,是指保险公司在产品定价时,根据公司对未来资金运用收益率的预测而为保单假设的每年收益率,相当于保险产品的回报率,主要是参照银行存款利率和预期投资收益率来设置。
  《通知》明确,今年9月1日起,新备案的普通型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上限为2.5%,预定利率超过上限的普通型保险产品停止销售。自今年10月1日起,新备案的分红型、万能型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上限分别为2.0%和1.5%,预定利率超过上限的分红型、万能型保险产品停止销售。
  记者注意到,过去1年来,保险产品预定利率已多次下调。2023年7月,一批预定利率为3.5%的产品下架,新备案产品预定利率上限调至3%。今年初,通过监管部门窗口指导,万能险结算利率上限分别调降至3.3%和3.1%(大部分中小险企的万能险结算利率不超过3.3%,大型险企的万能险结算利率不超过3.1%)。近期,多家险企公布的分红险现金红利实现率也有所下降。
  此次调整早有征兆。据记者了解,6月中旬就有险企发布通知称,停售旗下预定利率为3%的增额终身寿险,新产品于7月1日上线,预定利率为2.75%。7月中旬,监管部门召集多家大型保险公司开会,研讨下调预定利率事宜。
  在徐昱琛看来,此次调整主要是因为,近年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持续下调,存款利率也降到2%以内了。“今年初,监管部门是通过窗口指导的方式进行调整,而此次调整是监管部门直接发文,表明了监管部门调降预定利率、防范利差损的决心。”
建立利率动态调整机制
  预定利率是人身险产品的一个重要参数。记者梳理发现,过去预定利率经历了多轮调整,2.5%的预定利率上限也回到了我国保险业历史上的最低水平。
  1999年以前,预定利率与央行基准利率挂钩,保险预定利率曾经高达8%至10%。1999年6月,原保监会将寿险保单的预定利率调整为不超过2.5%,一直维持到2012年。2013年到2019年,预定利率逐步市场化,普通型和年金型产品的预定利率上限分别上调到3.5%和4.025%。不过,预定利率放开后,个别险企将保险异化为融资工具、投资平台,最终导致被监管部门接管处置。2019年以后,在防风险的背景下,预定利率再次下调。
  不过,过去预定利率的调整更多的是自上而下的,从酝酿调整到落地实施,时机总是比较滞后。此次《通知》明确提出,建立预定利率与市场利率挂钩及动态调整机制,挂钩及动态调整机制应当报金融监管总局。
  如何进行动态调整?《通知》称,主要参考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5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10年期国债到期收益率等长期利率,确定预定利率基准值,由保险业协会发布。达到触发条件后,各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及时调整产品定价。
  保险经纪人冯女士对记者表示,监管部门首次提出建立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与市场利率的联动机制,也就是说,以后预定利率要根据《通知》提及的3个要素来定,这样有利于保险公司防范利差损风险,也意味着未来调整会更加频繁。
  随着预定利率的调整,相关产品也要重新开发。《通知》要求,要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建立与预定利率动态调整机制相适应的产品开发管理体系,稳步调整产品结构,确保预定利率调整过程中产品开发、切换、停售、销售管理、客户服务等各项工作平稳进行。《通知》还鼓励保险公司开发长期分红型保险产品。对于预定利率不高于上限的分红型保险产品,可以按普通型保险产品精算规定计算现金价值。
理性看待“炒停售”
  降低预定利率有利于保险公司压降负债端成本,对消费者又有何影响?
  东吴证券研究所此前专门测算过不同预定利率下的保费涨幅,比如预定利率从3.5%降至3.0%后,买保终身的重疾险每年要多交保费170多元,涨幅在3%左右。普通型增额寿险和年金险,收益可能降低。以趸交100万元增额寿险为例,3%、2.5%的预定利率,30年后对应的现金价值分别是220万元和190万元左右,两者相差30万元,相当于30%的保费。
  徐昱琛推算,预定利率下调0.5%,重疾险基本会涨价20%左右,年龄越小,涨幅越大。年金险和终身寿险通常保费不变,但30年或50年后的收益会有20%左右的下调,期限越长,下调幅度越大。
  虽然预定利率下调会让原有的产品贵20%左右,但在中国地方金融研究院研究员武忠言看来,从中观层面来看,这也有助于引导保险业回归保障本源,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险行业高质量发展。
  《通知》规定,9月后超过2.5%预定利率上限的产品将被停售。由于新备案的产品不可避免地会涨价或降收益,不少保险代理人在老产品停售前,为了冲业绩炒作停售。对此,《通知》要求,要强化销售行为管理,根据消费者需求、风险承受能力和缴费能力销售适配的保险产品,不得将浮动收益误导为保证收益。监管部门将同步加强监测,对业务异常波动的公司坚决依法采取监管措施,发现总公司监测管控不力的,坚决追究管理责任。
  那么,消费者此时是否该“上车”投保呢?
  徐昱琛认为,消费者对“炒停售”行为要理性看待,如果近期有投保意愿,也可以抓紧“上车”。但预定利率主要和产品价格相关,除了价格,投保还要看个人的需求,不能盲目选择。
  “获得保障和长期的资产规划是购买保险的主要目的,消费者不能因为预定利率下调就盲目购买。”武忠言表示,购买保险时要综合考虑家庭保障情况、经济收入情况等,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不盲目轻信只强调“高收益”、承诺保证收益等不实的宣传行为。投保时要完整准确地理解产品的保障内容和赔付标准,尤其要了解除外责任、退保规定等条款,不盲目跟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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