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聂国春)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有效防范行业风险、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了互联网财产保险的业务范畴、经营条件、监管要求以及可以拓展经营区域的险种范围,从3个方面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通知》规定,所谓“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是指财险公司通过设立自营网络平台或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在其自营网络平台,销售财产保险产品、订立财产保险合同、提供财产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除互联网保险公司外,财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险业务应符合3个条件,包括最近连续4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最近连续4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为B类及以上;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记者注意到,相较2021年的征求意见稿,《通知》对于财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险业务的准入门槛事实上有所降低,即准入条件由此前的6项减少为3项。据了解,截至今年二季度末,华安财险、渤海财险、前海联合财险、珠峰财险、都邦财险、安华农险、富德财险等多家机构的偿付能力不达标,这意味着这些机构不能从事互联网财险业务。
在经营区域方面,《通知》支持财产保险公司依托互联网特定场景开发小额分散、便捷普惠的财产保险产品,严控财产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方式拓展机动车辆保险的经营区域,原则上不得将农业保险、船舶保险、特殊风险保险等通过互联网方式拓展经营区域,严禁财产保险公司将线下业务通过互联网方式拓展经营区域。
近年来,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发展迅速,经营主体持续增加,为人民群众消费、出行等提供了多样的保障服务。但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风险管控不到位、线下服务能力不足、业务经营不合规不审慎、产品销售误导、投诉举报集中等问题。
新规如何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通知》重点加强经营行为规范、落地服务等方面的监管,增强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的透明度和保险服务的可获得性,进一步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
例如,在产品方面,支持财产保险公司依托互联网特定场景开发小额分散、便捷普惠的财产保险产品,公平、合理制订保险条款和费率,不得违反保险原理开发保险产品。在服务方面,明确保险机构应建立保险合同批改、退保、理赔和投诉处理等全流程服务体系,应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利,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收集、处理及使用个人信息。在落地服务方面,明确财产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对落地服务承担最终责任,对金融消费者投诉和意见处理承担主体责任。
据悉,为保证现有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的稳定供给和平稳过渡、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通知》规定了过渡期安排。《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新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须符合《通知》各项条件和规定。此前已经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则应在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推进整改,于今年12月31日前全面符合《通知》各项要求。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下一步,将着力解决互联网财产保险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完善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严格规范经营、防范风险隐患、提升服务质效,为经济社会各领域提供便捷、普惠的保险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