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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
将增加10年期以上养老理财产品供给
作者:聂国春

  本报讯(记者聂国春)金融监管总局8月16日公布对全国政协委员巩富文提出的关于完善养老理财体系做好“养老金融”大文章提案的答复。答复称,将进一步丰富产品形态,增加10年期以上长期限产品供给。同时,将探索研究提升养老理财产品流动性的机制安排,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突出提示产品在不同风险条件下的收益结果。
  金融监管总局称,截至今年5月末,累计发行养老理财产品51只,金额1031亿元,投资者合计47万人,已成为当前我国最主要的第三支柱养老金融产品之一。6家理财公司23只产品纳入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名单,金额45亿元,投资者合计41万人。
  据了解,目前养老理财产品试点理财公司共11家,均是开业时间较长、投资管理经验相对丰富、母行综合实力较强的理财公司。已发行的51只养老理财产品中,5年期封闭式理财产品47只,10年期封闭式产品1只,定期开放式产品3只。
  对于巩富文委员关于丰富养老理财产品要素的建议,金融监管总局表示,下一步,将积极支持试点理财公司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一步丰富产品形态,增加10年期以上长期限产品供给。同时,鼓励符合条件的理财公司探索提供养老财务规划和顾问咨询服务,持续提升养老投资便利度。
  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养老理财产品已普遍建立提前赎回机制。投资者罹患重大疾病等情形时,可以按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办理提前赎回。金融监管总局在答复中明确,将探索研究提升养老理财产品流动性的机制安排,满足投资者的流动性需求。
  近年来,金融管理部门持续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工作力度。在养老理财领域,金融监管总局已累计清理完毕近千只名不副实带有“养老”字样的理财产品,维护了养老金融市场的良好秩序。同时,要求试点理财公司严格按照理财业务现有制度和养老理财产品试点要求,规范设计和发行养老理财产品,做好销售管理、净值化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等工作,真实清晰、客观准确地介绍产品特征,充分披露养老理财产品信息、面临的风险,以及采取的风险管理机制,帮助投资者全面客观了解产品风险收益情况,不得宣传或承诺保本保收益。
  对于如何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金融监管总局透露,将要求试点理财公司和销售机构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突出提示产品在不同风险条件下的收益结果,完善与投资者利益趋同的收费模式,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据悉,目前金融监管总局正在抓紧起草《理财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办法》,拟将养老理财产品等养老金融业务开展情况纳入理财公司监管评级重要考虑因素,并依据监管评级结果对理财公司实施分类监管。对于评级好的理财公司,支持其优先开展综合性、创新试点类业务。同时,金融监管总局将持续加强监管,坚决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养老金融市场良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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