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天津讯(记者万晓东)近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函》(以下简称《告诫函》),告诫经营者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告诫函》要求各相关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及《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的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
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应按照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
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提醒,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经营者、物业公司要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