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孟刚)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是医养结合服务的重要方式。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国家疾控局综合司联合印发《关于深化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支持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协议合作,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为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提供上门医疗卫生服务。
《通知》从协议合作内容、安全、机制、模式等方面提出,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双方根据机构资质和服务需求,按照“平等自愿、就近就便、服务衔接、共谋发展”的原则,协商确定合作内容。依法依规开展协议合作,并做好医师多机构执业地点备案等工作。建立基层协议合作机制,支持有需求的养老机构对接所在辖区的各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协议合作。支持多层次协议合作,支持有意愿合作的养老机构主动对接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等机构开展协议合作,发挥老年医学科、康复医学科等科室作用,吸引社会力量参与。鼓励有条件的机构依法依规提供嵌入式服务,在符合各自意愿和明晰权利义务等基础上,探索托管式协议合作。
在建立基层协议合作机制方面,《通知》指出,要以基层为重点,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机制,支持有需求的养老机构对接所在辖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协议合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将协议合作的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范围,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对养老机构中65岁及以上的入住老年人,可探索开展每年一次的集中上门健康体检,健康体检结果要及时反馈本人或监护人,并根据体检结果做好健康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提供上门医疗卫生服务。
《通知》还鼓励养老机构优先与周边的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协议合作。此外,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在协议合作的养老机构内部设立医疗服务站点,依法依规提供嵌入式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在协议合作的养老机构内部设立家庭医生工作室,为老年人提供就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