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薛晶晶
随着宠物消费市场持续升温,各类消费纠纷日益增多。近期,江苏省镇江市消费者协会梳理了近一年受理的200余起涉宠物消费投诉,总结出售卖“星期宠”、网购宠物脱离平台交易、宠物用品退货受阻、宠物寄养权责不清等典型问题,并结合真实案例、法律法规进行解读,发布消费风险提示,引导广大消费者理性消费、依法维权。
“星期宠”售后推诿维权难
所谓“星期宠”,是指商家售卖的活体宠物看似健康,消费者购回1周内便出现病症甚至死亡。相关投诉在宠物活体交易中屡见不鲜。
镇江消费者姚先生在宠物店花900元购买了一只精神状态良好的边牧犬,同时在店内配套购买狗粮、疫苗等,合计消费1500元。然而,购买后第3天,小狗就出现了拉稀、呕吐症状。姚先生按照商家建议,给小狗喂食儿童使用剂量的感冒冲剂,连续喂药2天后,症状并未好转。就在姚先生准备前往宠物医院救治时,小狗死亡。姚先生要求商家作出解释并予以赔偿,商家称无法排除因饲养不当导致宠物死亡的可能,拒绝赔偿,仅提出给予200元购宠优惠。
镇江市消协表示,活体宠物区别于普通商品,没有统一规范的质量判定标准,其健康状态易受环境、饮食、疫病等外界因素影响,宠物更换饲养环境后的1周是发病、死亡的高发期,这也是“星期宠”现象频发的主要原因。此类纠纷中,买卖双方各执一词,商家常以售出概不负责为由拒绝退换、赔付,加之举证困难,导致调解成功率偏低,消费者维权屡屡受阻。
●提示:购买活体宠物务必选择持有营业执照、资质齐全、信誉良好的正规经营场所。挑选时仔细观察宠物精神状态、进食情况,发现挑食、厌食等异常情况须提高警惕;选购名贵幼犬等体质偏弱的宠物,可邀约商家一同前往第三方机构或宠物医院进行健康检测。交易时务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责、售后规则,约定短期内宠物患病可退换、退款等条款,并要求商家提供宠物品种、检疫证明、疫苗接种记录、饲养须知等书面材料。妥善保管发票、诊断报告等消费凭证,为后续维权留存证据。
网购宠物私下交易不靠谱
随着网络购物普及,活体宠物线上交易越发普遍,不良商家借机诱导消费者脱离正规平台私下转账,一旦出现问题,消费者往往投诉无门。
消费者华先生通过网络平台看中一只宠物猫,平台客服以活体宠物无法线上发货为由,引导其跳转至微信小程序完成交易,并承诺配套提供猫粮、猫笼等用品及疫苗证明。收货后,华先生按照商家的指导进行喂食、调理,但猫咪持续出现呕吐、拉稀、精神萎靡等症状,多次按照客服建议用药仍不见好转。华先生提出换宠并赔付治疗费的诉求,遭到商家拒绝。消费者朱先生在网络直播间选购宠物狗,在商家要求下通过微信支付600元货款,然而付款后始终未收到宠物,要求退款时商家仅同意退还100元。
镇江市消协分析认为,线上交易存在天然信息差,消费者无法当面查验宠物健康状况,难以核实线上店铺的经营资质与检疫手续。不少网络售宠主体为个人家庭养殖户,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一旦发生消费纠纷,平台无法监管、监管部门难以追查,消费者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提示:网购活体宠物要优先选择大型正规平台及资质完备的入驻商家,提前核实卖家经营信息。坚守平台交易原则,坚决拒绝商家提出的微信、私人链接、小程序等私下交易要求,交易全程在正规平台内完成,并签订电子合同,明确宠物品种、防疫情况、健康状态等信息。收货后第一时间录制开箱视频,及时带宠物到正规医院做全面体检;短期内严格按照商家要求饲养,若宠物出现呕吐、腹泻、精神不佳等症状,应立即联系商家,并留存诊断书、缴费票据等证据,协商无果可向有关行政部门或消协组织投诉。
宠物用品退货权益难保障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对网购7天无理由退货的适用范围有明确规定,但部分宠物用品商家擅自扩大不适用范围,引发多起消费投诉。
消费者浦先生花费599元网购了一款宠物喂食器,试用后发现设备无法正常出料,于收货第4天申请退货,平台客服却以产品产生使用痕迹、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消费者丁先生网购宠物笼子,因尺寸不合适提出退货,同样遭到商家拒绝。经相关部门介入协调,两位消费者最终完成退货。
镇江市消协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作出解读,明确4类商品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规定,分别为消费者定作商品、鲜活易腐商品、数字化音像及软件、报纸期刊。除此之外,经营者不得擅自扩大限制范围;若商品依据性质不宜退货,必须以显著方式提前标注,并经消费者主动确认,不得默认限制退货。涉事宠物喂食器、宠物笼子均不属于法定禁退品类,商家也无法证明商品拆封后会产生价值贬损,同时未提前醒目提示、征得消费者确认,因此无权拒绝消费者的退货申请。
●提示:网购宠物用品前应主动了解7天无理由退货的适用范围,收货后发现功能异常、尺寸不符等问题,可依法主张退货权利。网络商家应严守法律底线,规范经营行为,如限制退货,必须依法履行标注、告知、确认义务。
宠物寄养口头约定藏隐患
节假日期间,宠物寄养服务成为刚需,但当前行业缺乏统一标准与规范管理,仅靠口头约定的合作模式,极易引发矛盾。
今年春节期间,消费者刘女士将宠物狗送至宠物店寄养,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仅作口头约定。假期结束后,刘女士前往宠物店发现宠物已经死亡,随即要求宠物店赔偿购宠及狗粮等费用共计1.7万元。由于双方权责没有书面约定,调解过程中分歧较大,相关部门多次协调后仍未能达成一致。
镇江市消协法律专家委员会律师傅小景表示,消费者付费将宠物交由寄养机构代养,双方即形成有偿的保管合同关系。宠物店收取寄养费并接纳宠物,视为认可宠物交付时的健康状态。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有偿保管人须妥善保管保管物,若因保管不善导致物品毁损、灭失,保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此纠纷中,宠物店收取寄养费用,就应当对宠物的生命健康负责,宠物在寄养期间死亡,寄养机构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提示:消费者选择寄养机构时,应优先考察场地环境、硬件设施与经营资质,尽量提前带宠物熟悉环境。寄养前务必签订书面协议,写明宠物信息、健康状况、收费标准、服务内容,重点约定寄养期间宠物生病、伤亡等意外情况的责任划分与赔偿方式。同时呼吁相关部门加快完善宠物寄养行业标准与监管细则,让行业发展有章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