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聂国春)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印发《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自10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31条,明确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3类情形:一是受到“法人机构被吊销经营或业务许可证、取消或撤销终身任职资格、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或者终身禁止进入保险业”行政处罚的情形。二是因实施6种行为之一,被从重行政处罚或限制市场准入、责令转让股权、撤销行政许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情形。三是当事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行政决定,严重影响金融监管部门公信力,被人民法院作出强制执行裁定的情形。
在明确认定标准的同时,《规定》明确了对严重失信主体的管理措施、严格规范名单管理程序、建立信用修复机制等内容。《规定》明确,当事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之日起满1年且同时符合3项条件,可以申请提前移出,鼓励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当事人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申请信用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