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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公司无权向新房主追缴热费
作者:于伏龙


    ■黑龙江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 于伏龙
●背景 ——————————
近期,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消费者协会受理了多起有关供热的投诉,反映供热公司向新房主索要原房主拖欠热费不成便不给开栓供热。牡丹江市市民姜某投诉称,2003年7月,他以8.2万元购买了高某的一套住房,双方签订了《售房协议书》,并一同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售房协议书》约定,2003年7月以前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热费、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费等)由高某负责,以后所发生费用由姜某负责。此后,姜某每年都按时缴纳热费。2008年供热期到来之前,姜某接到供热公司通知,要求他补缴高某2001年和2002年所欠热费。姜某出示了其2003年新办的房产证和与高某签订的《售房协议书》,以说明2001年和2002年所欠热费应该由高某缴纳。供热公司不予认可,双方发生争议。后经多方协调,供热公司同意收取姜某当年热费后向其供热。
  2009年供热期到来,双方再次为补缴欠费发生争议,供热公司人员要求姜某补缴欠费,否则不收当年的热费,不予开栓供热。姜某再次强调欠费与自己没有关系。供热公司人员称,是该房子欠热费,不论谁是房主都要偿还这些欠费;房子交易时双方没有到供热公司办理过户,原有欠费没有结算,因此才让姜某缴欠费。经牡丹江市消协调解,供热公司同意收取姜某当年热费后向其供热,但仍坚持要求其补缴高某所欠热费。黑龙江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于伏龙就此发表了观点。
●观点 ——————————
  欠费是一种债务关系,债务的相对性决定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履行债务的权利。从牡丹江市消协受理的上述投诉看,是原房主接受了供热服务,与供热公司形成债务关系,且新房主在双方签订的《售房协议书》中已约定了免责条款,所欠费用由原房主承担,该条款是真实意思表达,是有效的,因此,供热公司无权向新房主追缴,新房主也没有义务代原房主还债。对供热中形成的债务纠纷,债权人可依据供热合同向真实的债务人提起诉讼,供热公司向新房主追缴原房主的欠款无法律依据。
  供热公司人员有关房子欠热费的说法是没有道理的。房子是物,物可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而不可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姜某当时不是该房子的产权人,也不是供热的受益人,没有义务替代前房主承担债务。对于过户问题,供热关系是民事合同关系,供热公司应每年与使用者签订合同,按合同约定收缴热费,并不存在所谓供热过户的问题。供热公司没有与原房主签订供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导致原房主欠费,责任在供热公司。
  供热公司与热用户是平等的合同主体,双方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签订供热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出现纠纷也应依据合同约定来解决。供热公司采取强制手段迫使现房主承担前房主所欠热费是一种涉嫌侵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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