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宁讯(韦宗林 记者顾艳伟)一对新人在拍了婚纱照后突发情变,伤心不已的女方以婚纱照片尚未制作为由,要求影楼退款一半,双方为此产生纠纷。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消费者协会玉州分会调解,消费者获得1000余元退款。
消费者罗女士向玉林市消协玉州分会投诉称,她和未婚夫于日前到某婚纱店拍摄婚纱照,支付了全部费用3480元,后由于某种原因,罗女士和未婚夫的婚事告吹。伤心的罗女士不愿再看到这些婚纱照片,她以照片尚未制作出来为由,要求婚纱店退款一半,并删除照片。婚纱店不愿退款,双方发生争议。
消协工作人员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上的关键要素发生了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要求解除。罗女士提出退款和删除照片有其客观原因,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经多次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婚纱店退款1010元,并当着罗女士的面删除了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