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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规定
恶意透支超过1万元应予立案追诉
作者:周英峰 邹伟


      据新华社报道 根据5月1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规定》指出,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明确,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即: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累计在10张以上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5张以上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规定》指出,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周英峰 邹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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