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首页 - 往期报纸 - 帮助    
  文章搜索:
术前检查未告知医院惹官司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院审理一起医患纠纷案,术前进行艾滋病、梅毒抗体检测是否有据、医院是否应告知成为庭审焦点
作者:张绍杰 任春彦 李健


    


■张绍杰 任春彦本报记者 李 健

  河北省石家庄市患者刘女士称,到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做膝关节半月板微创手术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医院做了艾滋病、梅毒抗体检测。刘女士认为,医院此举不仅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且对其声誉产生不良影响。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表示,艾滋病、梅毒抗体检测属于术前常规检查,不需书面告知。刘女士为此将该医院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的检测行为合理且必要。刘女士不服,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石家庄市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案件回放————
患者称术前检查不知情

  据了解,2009年1月中旬,刘女士到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求医,被诊断为左膝关节半月板损伤。医生建议刘女士住院治疗,进行膝关节半月板微创手术。同年2月4日,刘女士入院,并于次日早上7时进行了抽血化验和术前检查。拿到检查结果后刘女士发现,化验第四项为艾滋病、梅毒抗体检测。为此,刘女士的丈夫冀先生多次询问主治医生,遭对方推诿。
  因多次讨要说法均未得到满意答复,刘女士将该医院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检查费100元、赔偿名誉损失费5000元、精神抚慰金及其他费用500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一审判决————
医院检测合理且必要


  一审庭审中,原告代理人冀先生称,被告在手术前没有明确告知原告要进行艾滋病、梅毒抗体检测,侵犯了原告知情权。此外,被告在原告没有进行采、供血的情况下为其做艾滋病、梅毒抗体检测,缺乏法律依据,侵犯了原告的自主选择权。
  被告代理人称,手术前主治医生已履行告知义务。同时,医院在手术前进行艾滋病、梅毒抗体检测是为了确定患者是否患病,以便更好地制定治疗方案,防止传染疾病的医源性传播。另外,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及《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均有“防止传染病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的规定,医院在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时无违规行为和过错。
  2009年12月16日,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艾滋病、梅毒病毒均为严重的传染病病源体,医院有义务防止这些疾病的传播,故被告在手术前为原告所做常规检查中包括艾滋病、梅毒抗体检测合理且必要,被告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没有过错,对原告请求予以驳回。刘女士不服一审结果,向石家庄市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焦点————
术前检查医院应否告知


  今年4月,石家庄市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方代理人冀先生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和认定事实存在错误。目前,没有法律法规规定患者在手术前必须做艾滋病、梅毒抗体检测。此外,患者有权知道自己所做检查的类别与费用,即使该项检查必要,医院也应以书面或主治医生口头告知等方式,向患者说明。
  被上诉方代理人表示,包含艾滋病、梅毒抗体检测在内的术前4项常规检测,已成为医疗行业约定俗成的规定,其目的是为有效防止疾病传播。这4项常规检测不是特殊检查,不属于必须书面告知签字的检查项目。
  因双方不同意调解,法院表示将择期宣判。本报将继续追踪案件进展。



  

更多>>    中国消费者报近期报纸查看
 
  本文所在版面
【第 A2 版:法制之窗】
  本文所在版面导航
·术前检查未告知医院惹官司
©版权所有 中国消费者报社
©中国消费者报社 京ICP备09107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