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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活动时游泳被水母蜇伤旅行社应否担责
作者:郑梦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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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正军/图

◆提 问◆

  2009年2月,北京市的何先生与家人一同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海岛风情5日休闲游。按照行程安排,第四天上午为游客自由活动时间。于是,何先生便来到下榻酒店外的海滩游泳,不料被水母蜇伤。
  事发后,酒店将郭先生送至当地医院。次日,郭先生返回北京,并前往医院继续治疗,共花掉医疗费780余元。此后,郭先生多次找旅行社,要求赔偿。旅行社称,事发时是游客自由活动时间,所以,不能将此归罪于旅行社。事发后,旅行社积极与地接社、酒店联系,由酒店安排郭先生到当地医院就诊。在整个事件中,旅行社是按照约定履行旅游合同的,不存在过错。
  何先生想问,他能否要求旅行社对其相关损失进行赔偿?

◆回 答◆

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蔡从云认为,上述纠纷中,郭先生与旅行社形成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作为经营旅游服务的专业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诸如景点、住宿、餐饮、交通等相关旅游服务,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但旅行社的安全保证义务,应该只局限在其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和范围内。
  上述纠纷中,郭先生的受伤发生在游客自由活动时间,属于旅行社不能掌控游客行为的时间。在此情况下,要求旅行社工作人员照顾郭先生的安全不合理。且郭先生被水母蜇伤,旅行社对该事件的发生不能事先预见,亦不能防止,属于意外事故。由于旅行社在郭先生受伤后已经及时对其进行救助,已尽到合同义务,因此,郭先生不能要求旅行社对其相关损失进行赔偿。 (郑梦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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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2 版:法制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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