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京讯(杨兆禄 记者薛庆元)消费者购买的标注为20安的电动自行车电池,实际只有17安。在江苏省扬州市工商、消费者协会消协人员的帮助下,消费者获得了赔偿。
日前,周先生在扬州市汶河南路某电动自行车专卖店购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他让店里的工作人员将原装12安的电池更换成20安的电池,并按店家的要求加付了费用,新电池外壳上标注为20安。然而,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周先生发现车辆行驶的里程不够理想。周先生请专业人员检测后发现,标注20安的电池实际只有17安。此后,周先生多次与经营者交涉均无结果,遂向扬州工商局广陵分局城南工商所申诉。
接到申诉后,工商、消协人员立即进行了调查,证实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该商家涉嫌销售假冒产品,误导欺诈消费者。经过调解,经营者同意退还周先生电池费用,并赔偿一个20安的新电池。周先生对此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