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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载量与约定不符消协调解纠纷得解
作者:刘明明 薛庆元


    ■刘明明本报记者 薛庆元
  日前,江苏省射阳县消费者协会成功调解一起油罐车额定载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消费纠纷。经调解,某汽车公司退还了定金,并补偿消费者各项经济损失1.4万元。
  投诉 5月17日,射阳县洋马镇村民林宏祥向射阳县消协投诉称,4月20日,他以10.8万元的价格从某汽车公司订购一辆某品牌油罐车,合同约定该车额定载质量为6300Kg,合同订立时先付定金1万元,定金到账后15个工作日交货,余款货到后付清。5月6日,林宏祥验收时发现,该车额定载质量只有4950Kg,不符合合同约定。林宏祥与某汽车公司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投诉至射阳县消协。
  结果 射阳县消协受理投诉后,组织有关工作人员调查,确认林宏祥反映的情况属实。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林宏祥退车,某汽车公司退还林宏祥定金1万元,并补偿其各项经济损失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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