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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过半 退学就不退学费?
作者:谢正军 郑梦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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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一消费者与某早教机构就孩子退学退费问题发生纠纷。有关法律界人士认为,教育部门的退费规定限制了消费者的权益,对消费者有失公平
谢正军/图
■本报记者 郑梦超
题记
  北京市一消费者与某早教机构就孩子退学退费问题发生纠纷。某早教机构依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2009年发布的 《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称学生参加短训班超过一半课程后,若提出退学要求,学校可以不再退还学费。有关法律界人士认为,这一规定限制了消费者的权益,对消费者有失公平。消费者在签订此类格式合同时,要尽量与经营者签订补充协议,将可能涉及的经营者违约责任列入其中。
1.投诉
课程过半欲退学早教中心不退费
  日前,北京市消费者沈女士向记者反映,2009年9月,她与某早教中心签订合同,为自己的儿子购买了该中心48节课的课程包,共花费9300元,平均每节课194元。此后,沈女士的儿子开始在该早教中心上课。
  “原以为每节课这么高的价格,孩子会享受到优质的教育服务。可在上了32节课后,我发现孩子对课程不感兴趣,老师的授课方式也不能吸引他。因此,我打算退学,并要求该早教中心退还余下课程的费用,但该中心以合同约定为由不愿退费。”沈女士说,“该早教中心提供的是格式合同,我们在签订时没有选择,而且合同内容不规范,对早教机构的教学资质及服务质量没有具体规定。这样的合同,对消费者不公平。”
2.回应
某早教中心称消费者单方违约
  在沈女士提供的合同中,记者看到其中第八条规定:“已上过全期一半以上课程者,恕不退还任何费用。”此外,该合同第九条规定:“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在于乙方(记者注:即某早教中心),乙方保留随时修改和取消本协议内部分或全部内容的权利。”在浏览合同全部内容后,记者未看到其中约定某早教中心提供哪种水平的教育服务,及消费者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退学退费。
  “在消费者报名并缴纳学费后,我们会安排投入相应的人力和物力。消费者上了一半的课程,可以说已经适应了我们的教学内容。如果此时以不感兴趣为理由要求退学退费,我们不能接受。”去年10月12日,记者致电某早教中心翠微分校负责人关某,她对记者表示,沈女士的行为属于单方违约。另外,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颁布的《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规定,“在民办学校参加短期、业余培训的学生,在完成本期1/2的课时后提出退学的,学校可以不再退还学费”。关某说,根据上述规定,某早教中心不退费是合理的。
3.调查
教育部门认为不退费符合有关规定
  记者了解到,近几年,以“艺术培训”、“教育培训中心”、“教育咨询”等名义命名的早教机构在市场崭露头角,其定价较高、合同不够规范、服务缺乏标准等,不断受到消费者质疑。一些经营性质的早教机构由哪些部门监管?早教机构的退费规定是否合理呢?“除了音乐、体育、艺术等专业性质的早教机构,其他综合性早教机构的审批都属区县级教委负责,不需要到工商机关注册登记。凡是在公司注册名称中出现‘早教’、‘幼教’等字眼的,我们都不予批准,而且在公司经营范围中也不能出现‘早教’字样。”去年10月25日,记者致电北京市工商局企业登记处,该处一位工作人员如是说。
  北京市教委民办教育处工作人员崔某对记者说,早教机构的审批及监管均由各区县教委负责,其定价只要经过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便属合理。目前,没有具体的早教机构服务标准。如果消费者对其服务不满意,可以到消协反映或直接通过诉讼渠道解决。“开办短训班是有成本的。一期短训班会按照学生的数量聘请老师、租赁教室,学校的这些投入都是按课时结算的。如果学生随时可以办理退学,对学校的投入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崔某向记者证实,早教机构属于社会办学的短训班,其退学退费应遵守《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至于该《办法》的退费规定对消费者是否公平,崔某表示,该项规定一般都被早教机构写入到与学生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如果早教机构提前向消费者明示,便属合理。
  今年1月6日,经过与某早教中心多次沟通,沈女士获退了余下的学费。
4.建议
消费者要尽量签订补充协议
“北京市教委出台的《办法》对消费者而言有失公平,其中有些条款值得商榷。它在维护学校利益的同时限制了消费者的相关权益。”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对记者说,《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其内容不能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消费者遇到类似情况,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权。
  对沈女士的遭遇,董正伟表示,在不能证明某早教中心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消费者单方要求终止合同确有违约之嫌。但某早教中心提供的合同中,除了规定该中心具有一定的硬件条件外,对教育的水平、效果等软件标准均无规定,实际上是一种规避自身风险的行为。“消费者与教育机构相比处于弱势,而在经营者设定的格式合同中,消费者难以找到有关经营者侵权或违约的具体规定。”董正伟说,消费者在签订此类格式合同时,要尽量与对方签订补充协议,将可能涉及的经营者违约责任列入其中。
  中国家庭教育学会理事程淮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早教行业中突出的问题是准入标准缺失,从业人员良莠不齐。“有关部门应对早教机构的教育资质、从业人员资质甚至办学条件等硬件条件,进行详细和严格的规定,保证早教机构达到一定的教育质量和水准。”程淮说,有关职能部门应提高早教机构的准入门槛,加大监管力度,尽快改变早教行业混乱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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