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工商局成功调解一起供热收费纠纷
■本报记者 冯铁飞
房屋中没有安装供热设备,供热公司却要求居民缴纳入网费和供热费。日前,山西省长治市长北铁三局一处光明巷小区102户居民集体向长治市工商局申诉,称长治市惠城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城热力公司)收取入网费和供热费不合理,要求工商机关维护其合法权益。长治市工商局接到申诉迅速调查取证,为居民挽回经济损失30余万元。
据了解,1月10日,长治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接到了居住在长治市长北铁三局一处光明巷小区的102户居民的申诉。居民们反映,他们存放杂物的房子里既没有供热管道,也没有暖气片,但惠城热力公司却要求居民缴纳这些房子的入网费和供热费。居民们表示对此不理解,但热力公司仍然要强制收费。
长治市工商局消保处的工作人员在受理申诉后,进行了调查。工商人员调查发现,长治市长北铁三局一处光明巷小区居民居住的是以前的老房子,这些房子的一楼都有一个后门直通院子。一楼的居民为了防风和防盗,就在后门外接出一间小房子,其内部都没有安装供热管道和暖气片。但为该小区供热的惠城热力公司在冬季收取供热费时,不仅要求这些居民缴主屋的供热费,还要求其缴小房子的入网费和供热费,入网费按每平方米25元收取,供热费按每平方米3.3元收取。同时,惠城热力公司还要求该小区二楼以上的居民缴露天阳台的入网费和供热费。小区居民认为收费不合理,曾去惠城热力公司收费大厅咨询。惠城热力公司工作人员态度强硬,并称如果不缴费就停止供暖。
工商人员在向惠城热力公司调查时,该公司辩称,供热合同中规定“屋内没有取暖设备,但相连建筑内有取暖设备,则这个屋子属于蹭热”。长治市工商局在调查后认为,惠城热力公司上述供热合同条款中的规定违反了《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建议热力公司应视具体情况公平处理。
此后,惠城热力公司向工商机关提交了光明巷小区住宅楼供热面积核定的情况说明,并提出了3条处理意见:一是住宅主体以室内空间计算(不含隔墙);二是二楼阳台若封闭计算面积,若不封闭不计算面积;三是一楼自接部分系乱接乱建的违法建筑,因情况复杂,视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在具体处理中,一楼小房子内已接入供热设备的按全额面积收费,没有接入供热设备的按封闭阳台对待,只收相当于阳台面积的费用。
对此结果,光明巷小区的居民们拍手称快。据居民们计算,长治市工商局的这次维权行动为他们挽回经济损失3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