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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已过期依然销售消协调解获10倍赔偿
作者:杨敏 林国杰 郑铁峰


    ■杨 敏 林国杰本报记者 郑铁峰
  近日,浙江省嘉兴市港区消费者协会成功调解一起因购买到过期食品引发的消费纠纷,消费者获得10倍赔偿。
  投诉 日前,姚先生到港区某超市购买了8包荔枝干,付款170元。回家后,姚先生发现荔枝干已过保质期,便向港区消协投诉。同时,姚先生反映超市货架上还有该产品。
  结果 消协人员经过认真比对,发现8包荔枝干外包装上的保质期到期日的确在消费者购货凭证日期之前。随后,工作人员来到超市进行检查,在货架上发现4包过期的荔枝干,后在仓库里又找到同批号的荔枝干4包。超市立即追查供货商。经消协调解,超市向姚先生赔礼道歉并10倍赔偿货款共1700元。超市经营过期食品的行为,由消协移交工商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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