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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食物中毒消协调解获赔偿
作者:尹柱 洪敬谱


    ■尹 柱本报记者 洪敬谱
  近日,安徽省太和县消费者协会成功调解了一起消费纠纷,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投诉 今年1月,孙某在太和县一家商场买了3袋某品牌虾仁。2月2日晚,孙某和妻子以及刚满周岁的儿子一起食用该品牌虾仁后,均出现了呕吐、腹泻现象。孙某赶忙拨打120求助。医生治疗后,认定孙某一家人的反应为食物中毒。孙某一家人在医院经过诊治出院后,向太和县消协投诉。
  结果 消协受理投诉后,开展了走访调解工作。孙某向商场负责人出示了购货小票,及没有食用完的虾仁。商场对孙某提供的虾仁包装袋进行了扫描,确认是商场出售的商品。今年3月中旬,经消协调解,商场愿意承担由于所售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同意一次性支付孙某及其家人医疗费1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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