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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明码标价
作者:赵启龙


  本报哈尔滨讯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明码标价工作统一明码标价方式的通知》。此举旨在规范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价格行为,提高基层医疗单位服务水平,为患者提供优质、安全、放心的就医条件和环境,维护医疗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通知》要求,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和销售药品,应当实行明码标价。要在门诊、住院处等部门收费处的显著位置,以标价牌、价目表、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电脑查询系统等形式对医疗服务价格及所售药品明码标价。从事涉外经营或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同时使用中、外文标示药品价格及服务内容。已具备卫生服务网络系统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同时在网络系统中进行医疗价格和药品价格的公示。采用多种形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保持一致。
  医疗服务价格公示的内容应包括:医疗服务项目编码、名称、计价单位、标准、内涵、依据、除外内容、说明、医保结算比例、执行时间、监制单位、投诉举报电话及其他相关信息。药品销售明码标价的内容应包括:药品名称、规格、剂型、产地、包装、价格、是否中标药品、是否医保目录内药品、医保结算比例、监督电话、投诉举报电话等。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将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及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向广大患者公布。 (赵启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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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B1 版:健康·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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