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雅辉 本报记者 刘传江
日前,黑龙江省鸡西市工商局依据3月12日实施的《黑龙江省液晶及等离子电视机商品消费争议解决办法》,成功调解一起消费纠纷,依法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申诉 3月18日,鸡西市鸡冠区消费者张某向工商机关申诉称,他不久前在某家电商场购买了一台某品牌液晶电视机,价格5700元,安装时工作人员收取了电视机座架费200元。张某认为不合理,要求商场退还200元。
结果 工商人员了解到,商场在销售电视机时未告知电视机座架、壁挂架另收费。根据上述《办法》规定,商家在销售液晶电视时要事先告知消费者,对座架、壁挂架可免费任选其一。消费者如果两个部件都需要,商家可对其中一个另计材料费。工商人员认为,商场销售电视机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单方擅自收取200元座架费不合理,违反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调解,商场退还消费者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