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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质量起纷争工商维权解难题
作者:朱海 李彬 胡洪涛


  本报南昌讯 (李 彬 胡洪涛记者朱 海) 近日,江西省泰和县工商局经过长达半年的耐心细致工作,成功调解一起价值330余万元的购车纠纷案,在当地引起强烈反响。
  去年11月5日和11月19日,消费者曾某、胡某分别向泰和县工商局投诉,反映他们在泰和县某公司购买的3辆用于工程施工的某品牌后八轮自卸汽车出现严重质量问题,要求退还全部车款并赔偿损失。
  鉴于曾某等人购买的车辆不用于生活消费,不属于消费调解受理范围,泰和县工商局及时以合同争议行政调解方式受理了曾某等人的购车合同纠纷案,并积极开展调查工作,组织双方先后进行了10余次调解。但由于当事各方意见不一,调解迟迟未获成功。与此同时,6月22日,吉安市工商局又接到蒋某等6人投诉,反映他们于去年7月至12月间,先后在泰和县某公司购买的7辆同一品牌后八轮自卸汽车出现质量问题,要求厂商召回汽车。
  10辆汽车,涉案金额达330余万元。为此,泰和县工商局立即重新组建了调解组,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核实工作,并赶赴湖北省、吉安市、吉安县等地调查核实有关情况,耐心细致地做好双方当事人的说服劝导工作,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6月30日,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共识,供货商同意退还曾某、钟某合伙购买车辆等其他费用共计45万元;同意退还胡某、龙某所购买的两辆车车款,并赔偿其因购车支付的购车款、挂牌上户费、车辆购置税、保险费、修理费、银行按揭利息等实际费用70万元;同意召回蒋某等人所购买的7辆车辆回生产厂家维修,维修费和运输费由供货商承担,并在维修期间补偿车主各500元/日经济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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