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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安全使用期内自燃商家赔偿新机又补损失
作者:黄丽 洪敬谱


  本报合肥讯(黄丽 记者洪敬谱)近日,安徽省阜阳市消费者协会成功调解了一起因电视机自燃引发的消费纠纷,最终电视机厂家给消费者赔偿了一台新机,并补贴了2600元损失。
  今年8月上旬,阜阳市消费者陈先生到安徽省阜阳市消协投诉,称他购买的电视机在今年7月26日自燃,烧坏了电视柜等一些东西,给家里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接到投诉后,阜阳市消协立即展开调查,并得知该电视机的购买日期是2005年1月10日,根据规定,彩电的参考安全使用年限是8至10年,所以该电视的寿命仍在安全使用年限内。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和个人隐私等人身权和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予以赔偿;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行业规则予以赔偿。
  8月8日,阜阳市消协邀请陈先生和商家进行第一次调解。由于陈先生坚持6000元的补偿,而企业售后只愿提供一台价值3000元左右的彩电,调解未能成功。
  8月9日,阜阳市消协进行了第二次调解。经过长达2个多小时的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企业除赔付消费者一台价值2000元左右的32英寸液晶电视外,另外补偿陈先生机顶盒、电视柜等经济损失共计26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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