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张先生:
我于2012年10月在某汽车4S店订购了一辆某品牌小汽车,合同约定提车时间为2013年元旦前。2012年12月中旬,4S店销售顾问来电,称因供货紧张,推迟至蛇年春节前提车,春节前又说今年2月提车。今年2月26日,销售顾问说我订的车正在来4S店的途中,但3月2日又说车给领导提走了。而现在由于这款车开始出2013款,需要加价1.2万元,我不同意。
现在距合同约定提车日期已经过去几个月,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本版答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如果消费者交了定金,4S店逾期未交车,应双倍返还定金。建议消费者先与商家协商,若协商不成,保留相关凭证向所在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覃辉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