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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未经验收 退房
作者:张朝斌 刘文新


  本报重庆讯(张朝斌 记者刘文新)重庆市区消费者胡某在重庆丰都县购买的新房既没有竣工验收和备案登记,入户电线也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经丰都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多次调解,开发商最终同意退房,并赔偿消费者经济损失9000元。
  胡某于2012年12月与开发商签订《房屋购买合同》,约定以15.16万元的价格,购买一套79.8平方米的两室一厅住房,2013年4月30日前收房。合同还约定:“房屋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和备案登记后才能交付。”
  然而,到了约定交房的日子,房屋并没有进行竣工验收和备案登记,开发商却通知业主收房。另外,进户电线也未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GJ242—2011第6.4.6条规定:建筑面积大于60平方米的住户,进户线横截面不应小于10平方毫米,开发商提供的进户电线横截面只有2.5平方毫米,涉嫌偷工减料,存在安全隐患。
  合同约定办理房产证的条件也存在问题:“示范园区整体项目竣工后统一办理房产证”,该示范园区有多个房地产项目,有的开发时间短,有的开发时间长,导致办理房产证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胡某多次要求开发商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均遭拒绝,遂向丰都县消委会投诉。
  丰都县消委会查明胡某投诉基本属实,经过多次协调沟通,当事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双方解除《房屋购买合同》;开发商向胡某退还已付房款14.4万元;开发商向胡某支付违约金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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