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获知,福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档案室里至今存有一份重要文件,那就是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名誉会长王任重的亲笔批示:“此条例很好,可供各地参考。”这份批示讲的就是全国第一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地方性专门法规——《福建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从而把我国的消费维权进程推向了一个新的层面。
福建省消委会成立不久,便遇到福州城门少数农民用粪坑腌制大头菜事件,但处理起来却缺乏法律依据。在省人大支持及多方共同努力下,1987年9月4日,福建省消委会牵头起草的全国第一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地方性法规——《福建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福建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顺利通过。《条例》第一次明确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享受的六项权利,《条例》的问世填补了我国经济立法工作的一项空白。《条例》的制定以及其后的一系列立法活动,为制定全国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提供了经验,促进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立法工作进程。今天再翻阅《条例》,类似授予消委会“代表不特定的多数消费者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等条款仍像钻石般闪烁着耀眼的光芒。
这些年,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工作在福建蓬勃发展,使得福建成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试验田。1994年7月5日,福建省人大通过《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是全国第一部与《消法》相配套的由立法机关颁布的地方性法规;1998年,省人大通过《福建省保护农民购置农业生产资料权益的若干规定》,是全国第一部以农民消费者为对象的地方性法规;2000年,省人大通过《福建省商品房屋消费者保护条例》,这是全国第一部针对商品房消费的专门性法规;2005年6月2日,福建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最终通过《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有关医疗服务、教育培训、格式条款、听证会消费者代表产生、举证责任、检测鉴定费用的承担等方面的规定成为新《办法》亮点。近几年,福建省消委会对《消法》《旅游法》《保险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众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修订提出很多好的意见和建议,从制度层面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
无数个第一记录了福建省保护消费者权益运动的辉煌历史。中国消费者协会曾评价:福建省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方面,走在全国的前列,做出了表率,为推动全国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开展做出了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