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福建省各级消费者组织通过与台湾、香港、澳门等地消费者组织进行区域间维权的交流与互动,强化了闽台、闽港、闽澳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已受理解决了数百起涉台、涉港、涉澳的消费纠纷,切实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初步构建起具有福建特色的维权体系。
2005年3月15日,闽澳两地消委会率先在福州签订维权互动协议书,规定消费者在闽澳任何一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产生消费纠纷,消费者均可向消费纠纷发生地或居住地的消委会投诉。同年7月1日,闽港两地消委会签订维权互动协议,约定两地消费者遇到消费纠纷,可向香港或福建消委会投诉,双方依照管辖权限向对方移送,按规定程序、期限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据统计自闽港、闽澳消费维权协作机制启动以来,业已处理多起涉及异地消费纠纷诉案。
除合作搭建维权绿色通道外,近些年闽港、闽澳消委会还积极合作,认真探讨,逐步建立健全共同发布消费推荐、消费警示,联合进行产品比较试验,共享消费维权信息,交流维权经验等制度。如闽澳共同呼吁游客赴澳旅游购物诚信消费、闽港合作举办消费维权讲座等。
为构建两岸消费信息分享、意见交流管道和妥善处理消费纠纷的协作机制,2008年5月18日,福建省消委会首次与台湾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签署《闽台消费者权益保护合作意向书》,建立闽台消费维权信息共享机制,搭建了闽台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的新平台。
闽台消费者组织还积极推动两市(福州市、台北市)、两山(武夷山、阿里山)、两湖(金湖、日月潭)、两庙(莆田妈祖、南澳妈祖)所在地区消委会之间,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消费争议管理协作机制。2010年,福建省消委会与台湾消费者基金会签订了《泛珠三角区域与台湾地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合作共识》,将海峡两岸合作维权扩展到泛珠三角区域;2011年年底又签署了《闽台消费教育课堂备忘录》。
福建省消委会秘书长林江敏指出,省消委会将继续通过与台湾、香港、澳门等地消费者组织进行区域间维权的交流与互动,争取推动双方互认证据,协商法律适用范畴,强化双方的交流与合作,进一步强化福建特色维权协作体系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