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建设
一、1985年9月3日,福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在省政协七楼大会议室举行成立大会。时任省委书记项南、省顾委主任胡宏、省人大主任程序等领导为省消费者委员会成立题词。
二、1998年3月14日,福建省消委会法律支持中心、农业生产资料投诉监督中心、农业机械投诉监督中心同时挂牌成立。2001年6月8日,福建省司法厅批复同意在福建省消委会设立福建省法律援助中心消费者援助站。
三、2007年9月28日,福建省消委会和省司法厅联合发文《关于在全省各级消委会建立行业人民调解组织的通知》,要求各级消委会和司法局进一步加大消费纠纷的调解力度,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为消费纠纷调解提供“绿色通道”。
四、2012年3月15日,福建省消委会金融专业委员会正式成立。此后,福建省消委会又先后成立汽车、装修装饰、美容美发化妆品等专业委员会,吸纳了百余名相关业界专家学者参加。
立法立规
一、1987年9月4日,福建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一致通过了《福建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条例》公布后在海内外产生了较强烈的反响。
二、1990年7月3日,福建省七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改《福建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并将《福建省消委会小额投诉仲裁办法》《福建省消委会代表起诉办法》《福建省消委会质咨办法》列为《条例》附件。1998年,省人大通过《福建省保护农民购置农业生产资料权益的若干规定》,这是全国第一部以农民消费者为对象的地方性法规。2001年,福建省消委会制定出台了《福建省洗染行业服务纠纷调解办法》。
三、1994年8月11日,《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颁布新闻发布会在福州举行,福建成为全国最早推出《消法》实施办法的省份。2005年9月1日,重新修订的《福建省实施〈消法〉办法》正式实施。根据新办法,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正式更名为福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四、2000年11月18日省人大九届第二十二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福建省房屋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1年1月1日施行。这是全国第一部保护房屋消费者权益的地方性法规。
维权前沿
一、1987年3月4日,福建省消委会以《福州郊区城门乡樟岚村农民用化粪池腌制大头菜坑害消费者》为题的呈阅件,上报省五套班子、中消协和中纪委等领导,中纪委、省委、省人大、省政府主要领导都做了批示。
二、1987年3月12日至4月2日,在福州举办《福建省查处假冒伪劣商品展览》,有6个展馆,面积1500平方米,展品465种,重大案例150起,参观展览者达3.6万多人次,福建省五套班子领导均参会。该展会在全国产生巨大影响。
三、2005年10月31日,福建省消委会和省人事厅联合表彰一批“福建省维护消费者权益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和省电视台联合表彰2006年度福建省第一届“十佳”消费维权人物。
四、2012年6月,福建省消委会通过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对外发布高额返利消费风险警示;8月份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制止高额返利网咨询与消费者投诉调处工作的通知》,有效制止高额返利现象蔓延,避免了群体投诉事件发生。
消费教育
一、1998年2月10日,福建省消委会首次启动消费警示制度,以3·15忠告的形式,向社会发布1998年第一号消费警示:“慎对白酒”。此后,消费警示发布实现常态化。
二、2013年3月15日,全国第一家由省级消委会主办的消费教育电视栏目《聚焦消费》启动开播仪式。
三、2014年3月15日,福建省消委会会长叶木凯依据新修订《消法》赋予消委会的职责要求,向全省广大消费者发出:“践行绿色低碳消费,建设共同美丽家园”的倡议。
四、2015年3月15日,福建省消委会在福州大学、福建师范大学等高校设立“消费教育基地”,以提升消费教育工作力度。
交流协作
一、1989年9月5日,台湾消费者文教基金会创始人、董事长柴松林教授首次访闽,这是海峡两岸消保组织首次就闽台消费者组织协议互相保护消费者利益进行交流。
二、2008年5月18日,福建省消委会与(台湾)中国两岸消费者保护权益协进会本着“先行先试”原则,正式签署闽台消费者权益保护合作意向。
三、2010年9月12日,福建等9省区消委会与台湾消费者教育基金会签订《泛珠三角区域与台湾地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合作共识》。
四、2011年3月15日,福建省消委会向全省公开招募维护消费者权益志愿者1000名。同时,下发通知,与各级区市消委会共同开展招募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志愿者活动。
(本版稿件由张程程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