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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今起实施
新法送您四把维权利剑
作者:姚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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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姚敏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新修订的堪称史上最严厉的《食品安全法》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法除了强调监管者的责任外,还加重了生产者、经营者的责任,同时加大了赔偿的力度,这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大意义,也为破解目前在食品消费领域存在的维权难题等提供了法律利器。
利剑之一:
损一赔十 千元保底
  食品不合格,消费者可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详细解读和维权支招:一般食品价值较低,索赔不足以震慑违法者,同时也让消费者缺乏索赔积极性。对此,《食品安全法》加大了赔偿金额,同时实行惩罚性赔偿。通过实行这些举措,既让消费者有了维权信心和积极性,又有利于达到新法“重典治乱”的立法目的。
  对于惩罚性赔偿的标准,《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资深法律专家程军解析: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等惩罚性赔偿,特别是“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的“兜底性”条款极大地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普通食品的价格的确较低,价款十倍可能也就百元左右,一千元起赔的规定既是对经营者的一种震慑,也是对不法者的警示,凸显了《食品安全法》倡导生产安全、诚信经营,营造食品放心消费社会氛围的立法精神和宗旨。”
  不过法律专家也提醒消费者,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并非适用于所有的食品消费受到损害的情况,《食品安全法》规定了例外的情况,第一百四十八条明确:“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利剑之二:
先行赔付 不得推诿
  首次提出“首负责任制”,一旦权益受到损害,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详细解读和维权支招:权益受到损害被推诿、索赔难,是多年来消费者维权遭遇的最大困境之一,新法首次提出的“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极大地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此外,《食品安全法》还有相应的条款以确保受到损害的消费者的权益。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专家提醒消费者,当食品消费权益受到损害时,根据《食品安全法》上述的“首负责任制”和先行赔付的规定,可以向经营者和生产者两者要求赔偿损失。即消费者既可以找食品的生产者,也可向超市、卖场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两者都要遵守的基本原则是,不论是生产者,还是经营者,不管找到哪一方,都要对消费者“先行赔付,不得推诿”。至于哪一方承担最终的赔偿费用和责任,《食品安全法》强调“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利剑之三:
失职电商 吊销许可
  严罚电商失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未履行法定义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详细解读和维权支招: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食品、餐饮电商层出不穷,但这些新兴的流通渠道隐患重重。《食品安全法》对社会关注的网络食品交易平台责任予以了明确,对线上交易的相关违法经营者明确了处罚。
  “新法对网络食品交易的相关规定可谓填补了监管制度的空白,进一步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第三方平台和监管部门的责任,其目的是护驾新型消费,确保消费者的食用安全。”知名专家、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教授黄昆仑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对于眼下火热的网络食品消费,《食品安全法》首度对网购食品增设详细条款,包括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对入网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要对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进行审查;发现入网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食品监管部门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食品网络消费一旦权益受损,如何维权?法律专家解析,新法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
利剑之四:
虚假代言 责任连带
  无论是明星个人代言,还是监管部门、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虚假宣传都要负连带责任。
  详细解读和维权支招:推荐食品和代言广告,违法者都将受到严重处罚,这是《食品安全法》的一大亮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虚假食品广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强调,“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顾问、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邱宝昌解析,食品广告是明星代言最多的广告种类之一,新《广告法》《食品安全法》均对代言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食品广告在内的明星代言广告,可以预计今后明星会对代言比较慎重了。一旦发现明星虚假代言食品广告的情况,消费者可以向食品监管部门、消费者组织反映,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强调的是,“连带责任”也体现于广告经营、发布、设计、制作等各个环节。因此,面对虚假食品广告的任何一个环节,只要有受到损害的情况,消费者都可以借助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相关部门、组织和协会以广告形式或者有偿形式推荐食品的也要受到严惩。《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主管部门应没收违法所得,对相关人员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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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7 版:食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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