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长春讯(杜杰 记者李洪涛)“明明想买一部小米手机,没想到商家卖给我的是唯米手机。”近日,家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的刘女士来到吉林市工商局昌邑分局解放路工商所投诉。
日前,刘女士在当地一家手机店花费1799元购买了一部唯米手机。使用后发现自己购买的唯米手机与小米手机没有任何关联,原本想购买小米系列手机的刘女士感到自己被误导了,找到商家要求退货时被拒绝。
解放路工商所工作人员找到手机专卖店的负责人调查核实情况,一边查验手机进网许可标志、型号、串码、生产厂家等信息是否真实,一边详细核查店员在销售时是否明确告知消费者唯米手机与小米手机是两个品牌的手机,没有任何关联。对此,店员表示已事先提醒并明确告知,而刘女士则称没有听到类似的提醒。
刘女士提出,自己以为该“小米专卖店”经销的手机都是小米系列产品,所以唯米也是小米的产品,才购买该部手机。经销商提出该店不是小米专卖店,只是其销售的产品以小米产品为主。
解放路工商所执法人员认为,《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此案例中,商家向消费者开具的票据上标注了“小米统一专用票据”字样,足以让消费者误认为唯米手机也是小米系列产品,应当为消费者退货。最终,经销商向刘女士退回手机款17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