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讯(记者尹训银)近日,家住山东省平邑县的严女士在当地某大型购物中心购买了一双某品牌红色皮鞋,可仅仅穿了3天,皮鞋就出现掉皮的情况,这让严女士感到十分纳闷,当时之所以购买这款皮鞋,正是出于对该品牌皮鞋质量的认可,怎么才穿了3天就掉皮呢?严女士找到商家,要求退换,遭到商家的拒绝。交涉无果,严女士拨通了平邑县工商部门投诉电话。
接到投诉后,平邑县工商执法人员立即电话联系商家了解情况,并赶到现场进行沟通调解。经查验,严女士购买的皮鞋确实存在掉皮的现象,且非人为因素导致。
工商执法人员向商家指出,《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7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据此,商家应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为其退货。
经过调解,商家当场为严女士办理了退货手续,严女士对此调解结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