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昌讯(肖小青 彭雪秀记者朱海)在养生馆使用过期护肤品进行面部护理,导致消费者皮肤过敏,脸庞浮肿。近日,在江西省吉水县消费者协会的帮助下,消费者张女士获得了500元赔偿。
2013年8月,张女士的儿媳许小姐在吉水县城一养生馆购买了一套蓝妮尔牌护肤品,后因许小姐怀孕,该护肤品一直未使用。
2016年4月15日,张女士带着这套护肤品,到该养生馆做面部护理后,出现了皮肤过敏、面部瘙痒浮肿等情况。前往医院就诊,共花费医疗费920元。
治愈后,张女士向该养生馆反映情况,要求其赔偿全部治疗费用。养生馆仔细查看张女士使用的护肤品后,发现其生产日期为2012年11月6日,保质期为3年,已经过期。为此,养生馆拒绝张女士的索赔要求。多次交涉未果,张女士于4月21日向吉水县消协投诉。
受理投诉后,吉水县消协立即组织调查,核实投诉情况。
调查发现,张女士提供的护肤品的确属于过期产品,但养生馆在做护理前未查看产品标识、未进行皮肤测试,双方均存在过错。经过消协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最终养生馆一次性赔偿500元并致歉,张女士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