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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做木门惹纠纷商家隐瞒事实负全责
作者:刘勇 徐文智


    ■刘勇 本报记者 徐文智
  【案例】2015年10月4日,消费者张某在陕西省西安市一大型家居商场某经营户处购买两套木门,并在该商场收银台支付货款3.8万元。次日,经营户在消费者家中测量尺寸时,双方因一些细节发生分歧,张某要求退货。
  2015年10月7日,张某到店办理退货手续时,经营户收走所有票据。12月14日,经营户老板王某与消费者张某签定协议,承诺在2015年12月25日前退款。期限已过,经营户却拖延不退款,张某便向该家居商场客服反映此事,但问题一直未能得到解决。
  无奈之下,张某向陕西省消协投诉。陕西省消协调查发现,消费者所述基本属实,不仅如此,商户还存在向消费者隐瞒事实的行为。在发生纠纷后,该经营户并没有向商场申请退款,消费者张某所交货款商场已转给该经营户。
  陕西省消协向该家居商场发出投诉意见函,指出其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该家居商场书面回复。
  经调解,经营户向消费者退款1万元,家居商场启动“先行赔付”程序,将剩余货款2.8万元退还给消费者。该起投诉圆满解决。【点评】本案中经营者与消费者书面协议约定购买商品,经营者存在隐瞒事实的行为,协议无效。在交易不能成立的情况下,经营者应如数退还消费者购买商品款项,却迟迟不予退还,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利。
  首先,依据《消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经营者不予返还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款项,侵害了消费者财产安全权利。
  其次,《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消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经营者不予返还购物款项还违反了《合同法》和《消法》上述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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