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文郁
今年6月1日起实行的《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 《辽消条例》),对餐饮业经营者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餐具费等做出了明确规定。8月31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从辽宁省消费者协会了解到,省内各级消协组织积极宣传该项规定,并取得了一系列切实成果,消费者拒绝缴纳不合理收费正在变成实际行动。
6月9日,辽宁省丹东市消费者苏某等66人在市内某酒店消费后,共被收取66元餐具费。苏某认为该酒店事先未告知要收取餐具费,属不合理收费,向丹东市消费者协会投诉。经过调查,丹东市消协证实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丹东市消协认为,酒店方应为消费者提供免费餐具,至于消费者是否选择收费餐具,由消费者自己决定,在酒店方未明确告知的情况下,应对收取消费者的餐具费予以退还。后经调解,酒店经营者退还了消费者66元餐具费。
6月27日,辽宁省朝阳市消费者谢先生和朋友在该市一家海鲜饭店就餐时,被饭店收取了10元的餐具使用费。谢先生认为此项收费不符合《辽消条例》的规定,要求经营者退回,遭到拒绝。6月29日,谢先生来到朝阳市消费者协会投诉。经调查,朝阳市消协确认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后与经营者进行了沟通,讲解了《辽消条例》对餐饮服务的相关规定。经营者认识到错误,及时向消费者退还了10元餐具使用费。
辽宁省消协秘书长唐少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餐饮经营者应当免费提供符合质量标准和卫生条件的餐具,并在显著位置明示其提供食品和服务的价格。如消费者未主动要求餐饮经营者提供收费餐具,餐饮经营者将收费餐具摆在台面,在消费者使用后变相收取餐具费,这种收费属于不合法的收费。《辽消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免费提供符合质量标准和卫生条件的餐具,在显著位置明示其提供食品和服务的价格,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餐具费、开瓶费等不符合规定的费用。
唐少博告诉记者,《辽消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在辽宁省内设定最低消费,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消毒餐具费、开瓶费等不符合规定费用的,行政机关可对经营者处以5000元罚款。
唐少博表示,饭店、酒店、菜馆等餐饮经营者,不能再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餐具费、开瓶费等费用,应依法经营,在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上下功夫,不能因利益问题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消费者来说,既要明明白白消费,知晓自己消费的内容、消费的款项,也要懂得相关法律法规,面对餐饮经营者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餐具费、开瓶费等费用要坚决抵制,并向当地工商或市场监管机关举报。作为工商等市场监管部门,对于市场上出现的违法行为应加强监管,一旦发现要及时查处,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