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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婚纱遇霸王条款 消协调解返还租金
作者:郭琳 徐文智


    ■郭琳 本报记者 徐文智
【案例】2016年7月10日,陕西省西安市消费者于先生在该市某婚纱公司预付了6980元全额租金,为未婚妻租了一套漂亮的高档婚纱。双方约定于9月3日婚礼前取婚纱。交付全额租金时,于先生告知商家,未婚妻已怀孕4个月,但商家并未就此做任何提醒。
  2016年7月25日,于先生未婚妻去医院检查时,得知自己的身体状况不适合穿戴预租的婚纱。于先生只好与商家联系,申请退还租金,被商家以合同条款已注明“预付租金不予退还”为由拒绝。无奈之下,于先生投诉到陕西省消费者协会。
  经陕西省消协工作人员的普法教育和耐心调解,经营者最终认识到错误,主动联系消费者,退还了租金。【点评】于先生投诉内容属实,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婚纱公司合同条款是否合理合法。
  首先,《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该租赁合同的6条规定全部是有关消费者的责任,而没有涉及经营者的任何义务。其中涉及的 “不予保留”“不预调换”“不予退还”等规定,明显违背《消法》立法精神,也不符合《合同法》对格式条款合同的相关规定。
  其次,《消法》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消费者事先已向商家告知未婚妻怀孕的事实,作为专做婚纱租赁的专业公司,却未尽任何提醒义务,有误导消费者嫌疑。且解除合约未对经营者造成任何实质损失,经营者反复强调的所谓“特殊行业”并不能成为其违反法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获得不当得利的借口,消费者主张合情、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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