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恒
“为我爱人买的这份保险就要到期了,2017年起,我爱人每年就可领取2400元的收益了。谁曾想,由于我的失误,导致去年的680元保费没有转入保险公司账户,保险公司称保单已经失效。”眼看缴纳了19年的保费要打水漂,愁眉不展的消费者王大姐在与某保险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向新闻媒体投诉,后经媒体关注,近日,王大姐补缴了2015年的680元保费,连同2016年的保费680元,总计1360元,保险公司终于同意原保单复效。
连续缴费19年保单突然失效
王大姐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1996年丈夫正值39岁壮年,生活无忧但很有风险意识的她在某保险公司给丈夫购买了一份“终身寿险”,因为缴纳周期长,为了方便双方,王大姐遂与保险公司约定,在邮政储蓄银行专设一保险绑定账户,每年6月王大姐往该账户存入680元钱,保险公司直接从该账户扣款。商业保险缴纳越早越合适,王大姐满怀期望,2017年丈夫满60周岁时,按照保险合同,每年可以从保险公司领取2400元钱,直到被保险人去世为止。
此后20年,王大姐都会在约定的日期去银行存钱,从来不敢耽搁。
今年6月,想到丈夫很快就要满60周岁,可以享受保险带来的收益了,王大姐就和保险公司取得了联系,然而当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告知王女士“去年没有续保费”这一查询结果时,她顿时蒙了。
“年年都存680元保费都能成功扣款,为何2015年扣款不成功?”满腹狐疑的王大姐赶紧去邮政储蓄银行询问,结果发现问题出在银行扣款上。
从王大姐向记者出示的存折上,可以看到:王大姐2015年6月存入680元保费的次日,银行在其账户上扣去4.28元的名为“汇总压缩”费用。“就是这笔4.28元的费用导致王大姐的保费余额不足,保险公司未能照常将680元转入公司账户。”王大姐闻听此言不禁捶胸顿足。
投保人座机成空号保险公司无法催缴
王大姐不明白,为何连续缴费那么多年,从来不知道银行账户还要收取什么“汇总压缩”费,这究竟是一笔什么费用?
据了解,邮政储蓄银行“汇总压缩”费用实际上是小额账户管理费,邮政储蓄银行出示的相关文件规定称:邮政储蓄系统会将超过92天未登折的明细及超过20笔的交易汇总一条进行存折补登。“王大姐账户的4.28元的扣款是合规的。”邮政储蓄银行工作人员解释说。
问题明了后,焦急的王大姐再次来到保险公司,这次她的疑问是,既然去年的保费没有成功转入,自己为何没有及时得到通知。
对此,保险公司表示,当时发现保费没有如约转入后,曾拨打过王大姐办理保险时所留的电话,但是那个座机号码已经是空号,因此未能通知到她。
对此,王大姐说:“1996年家里只有座机,没有手机,如今这么多年过去了,我早已搬家,当时所留的座机电话确实已经不再使用了。”
经媒体关注保单“复活”
亡羊补牢,为时未晚。按照该“终身寿险”生效、失效和复效条款规定:保险单失效后24个月内,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复效,经保险人核准并补缴逾期未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保险单恢复效力。
然而,刚松口气的王大姐却被告知,为了使其丈夫的保险尽快复效,保险公司要求:其丈夫必须做一次体检,符合保险公司的标准后才可以补缴费用,恢复保单效力。
面对这个条件,王大姐又担心起来,购买保险时丈夫才39岁,身体很好,如今丈夫年近60,现在体检,难免会有指标无法达到保险公司的要求。
针对王大姐担心的问题,《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取得了联系,对方表示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被保险人确实需要进行体检后,才能确定下一步流程。如果体检确实无法达标,公司会根据规定进行退保。
记者也在这份“终身寿险”条款中看到了上述内容:“本保单及所载条款、缴费标准、退保金额表、声明、批注,以及和本保险单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体格检查表都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同时,这名工作人员表示,考虑到投保人已经交了18年保费,公司会在规定的范围内尽最大努力帮助他们。
近日,在新闻媒体的关注下,王大姐补缴了2015年所欠的680元的保费,连同2016年保费总计1360元,让失效的保单最终“复活”。
投保人换联系方式勿忘通知保险公司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在调查中发现,王女士所遭遇的正是保险消费过程中常见的难题。
首先,投保人更换电话后,保险公司是否真的无法找到人。一般来说,寿险的保单缴费时间较长,有的长达30年,期间,难免出现投保人变更电话和地址的情况,但其身份证号码不会变更。记者调查获悉,公安部门规定,如果是单位申请查询户籍信息,在提交单位介绍信后,经批准,可以根据身份证号码查询到电话、地址等相关信息。事实上,保险消费中的售后服务多年来一直遭到消费者的诟病,投保人每年除了收到保险公司督促缴纳保费的短信或者扣款通知外,几乎很少感受到保险公司的售后服务,“节假日问候服务、免费健康咨询、优惠健康体检、疾病风险管理计划”等服务更是罕见。
其次,王女士在保单复效时被保险公司告知“需要重新体检”,而在投保这份“终身寿险”时,王女士并未被告知相关规定。有法律专家质疑:保险合同的构成包括与保险合同密切相关的其他文件,如保户理赔须知、保险公司理赔规定等。签订保险合同前,保险人必须提供这些文件。保险公司在合同之外,强迫消费者接受事先不知道的规定,并据此减免自己的保险责任,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针对王女士的遭遇,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王岩教授认为保险合同为格式合同,在出具时应注意不能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避免出现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保险公司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持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联系,尽到提醒的义务。同时也提醒投保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有义务在变更联系方式后,主动将联系方式告知保险公司。这样,投保人在投保期间如保费或保单出现什么问题,保险公司也可及时与投保人联系进行处理,避免出现王大姐这样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