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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缺少隔断墙 开发商违约要赔偿
作者:刘传江


  本报哈尔滨讯(记者刘传江)消费者购买期房,收房后发现房屋并未按图纸施工,房屋的厨房与起居室中间竟然缺少隔断墙。消费者认为开发商违反购房合同约定,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日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开发商交付的房屋违反合同约定属违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012年10月,消费者姜某花了80余万元,购买了哈尔滨鲁商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商置业公司)开发的一套房产。2013年12月,姜某收房时发现,房屋与合同中约定户型图不符,房屋厨房与起居室中间缺少隔断墙。姜某随即向鲁商置业公司反映,要求补建隔断墙。但直到2014年5月,姜某要对该房进行装修时,此事仍未得到解决。由于房屋内地热设施已经铺装完毕,装修负责人认为再进行砌墙,极易破坏地热管,容易引发安全隐患。姜某听取了装修负责人的建议,只好自行在隔断墙处安装了推拉门。
  姜某认为,鲁商置业公司违反购房合同约定,交付的房屋中缺少隔断墙,构成合同违约,而且事后推诿、搪塞不采取补救措施,应对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
  2015年3月,姜某向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鲁商置业公司赔偿推拉门、采暖费、物业费、电梯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6000余元。
  庭审中,鲁商置业公司辩称,消费者房屋的隔断墙并非因违约所致,因为许多购房者找到鲁商置业公司要求不要建造厨房与起居室中间的隔断墙,声称喜欢敞开通透式风格,并且也方便装修;鲁商置业公司考虑到该堵墙并非承重墙,不影响商品房主体结构与质量,因此应要求没有建该堵墙,并非违约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户型图显示厨房与起居室间设计有隔断墙,而鲁商置业公司交付姜某的涉案房屋,该位置缺少隔断墙,应属违约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可采取补建该隔断墙或者赔偿消费者的合理经济损失。
  另外,对于损失的赔偿问题,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认为,施工砌墙会不会损害地热管线,该项问题涉及建筑专门性问题,应当由具备资质的有关部门出具结论认定或者通过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装修负责人的个人意见,显然不能作为有效认定依据。而姜某在未经鲁商置业公司同意,私自改变施工方式安装推拉门,相应费用不能认定为其合理经济损失。消费者要求鲁商置业公司承担装修前的物业费、电梯费、采暖费等费用不属于直接损失,也非必要合理损失,此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姜某的诉讼请求,姜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哈尔滨市中院认为,鲁商置业公司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属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本案中,鲁商置业公司同意搭建缺少的隔断墙,但消费者已经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并在缺少的隔断墙位置安装推拉门,基于房屋现状,该隔断墙已经无法搭建,鲁商置业公司应当以赔偿损失的形式承担违约责任。关于消费者要求赔偿的其他损失,因并非是违约行为而导致的经济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哈尔滨市中院终审判决,哈尔滨鲁商置业有限公司给付消费者违约赔偿金2854.77元。
●法官释案
违约就应赔损失
  哈尔滨市中院审理该案的法官认为,双方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严格依约履行,鲁商置业公司应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内容交付房屋,否则即为违约行为。鲁商置业公司辩解称应大多数购房者要求,经工程设计单位同意,因此没有建设施工厨房与起居室间的隔断墙,对此,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除非购房者本人授权,否则其他购房者无权代表其表达意愿,即使绝大多数购房者的主流意见也不可以。
  消费者是在房屋图纸设置隔断墙的前提下依需购买涉案房屋,由于鲁商置业公司的违约行为,造成房屋无法依约完全满足购房者的使用需求,消费者在与鲁商置业公司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为达到正常使用目的,在缺少的隔断墙位置安装了推拉门,该行为符合常理,安装推拉门的费用属于消费者的合理经济损失。
(刘传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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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2 版:要闻·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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